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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毒品类死刑案件辩护的“葵花宝典” ——毒品类死刑案件辩护指引研讨会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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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9日,北京京仪大酒店第一会议室由于一场特殊的“辩论”格外引人注目——来自全国2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60多位中华毒品犯罪联盟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就《毒品类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指引与评注》(以下简称《辩护指引》)进行认真研讨,提出增删修改的意见和建议。据了解,“毒品类死刑案件辩护指引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共同主,研讨文本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持编写,办公室主任张亮律师执笔拟草。参加本次研讨会的既有吴宏耀教授、赵天红教授等知名专家学者,又有朱明勇律师、杨俭律师等全国各地知名刑辩律师,《人民禁毒》杂志社主要负责人等媒体界人士与会。

         出席“毒品类死刑案件辩护指引研讨会”的专家学者和主流专业媒体负责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朱明勇发言。

              研讨会主席台。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主任吴宏耀教授本次研讨会的目的、意义和主办方等作了说明.会议的主办方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朱明勇律师和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负责人杨俭律师分别致开幕词。

     朱明勇在开幕词中首先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的职能定位,对中心成立一年多以来所做的工作作了简要回顾和肯定。他表示未来中心将以学术研究为主,主要针对刑事辩护在具体的分类辩护中如何细节化,如何规范化,以及在实操过程中的技术指引,形成一个系列,便于今后刑事辩护研究和实际的应用。朱明勇希望与会嘉宾能够集思广益,提出自己已经成熟的想法,或者对《辩护指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还不够完善的地方进行讨论。他希望《辩护指引》能够成为全国刑事律师特别是毒品犯罪的律师在工作当中的一个地图,律师们能够按图索骥,按照指引一步一步去做。

     杨俭在致辞中对《辩护指引》主要拟草者所做的辛勤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他认为《辩护指引》将毒品犯罪辩护工作的很多常见问题整理出来,避免了很多律师的重复工作。《辩护指引》围绕《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做了非常完善细致的研究。杨律师认为毒品辩护的指引实际上是从个案研究、实证研究走向一个更高的层次——理论研究,这个理论研究将会对毒品犯罪联盟的工作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研讨会现场。

          《人民禁毒》杂志社总编辑郭毅在研讨会作了“感谢、振奋、希望”的即兴发言。

     指引拟草执笔人张亮在发言中。

     据悉,此次研讨会是在越来越严峻的毒情形势和涉毒死刑判决在死刑判决中占比重越来高的情况下召开的。据研讨会主持人,同时也是指引起草人张亮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数据统计,近年来毒品犯罪的审结数量和重刑率逐年增高,且毒品犯罪的重刑率明显高于全部刑事案件的重刑率。另外,立足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的数据分析亦显示,,仅次于故意杀人犯罪案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以上事实对毒品类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次研讨会的召开,正是为了帮助广大刑事辩护律师更为有效地办理毒品类死刑案件,提高毒品类死刑案件的辩护水平,确保毒品类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组织专业力量,在系统研究有关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编写完成了《毒品类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指引与评注》。

  《辩护指引》中,撰稿人首次将毒品类死刑案件辩护的指导性原则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个重要抓手”。为方便广大律师理解与运用,在本书中,他们根据行文的需要将该原则简称为“一二三原则”。

      为方便记者了解,张亮进一步解释称,所谓“一个中心”即以证据为中心,这是毒品类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乃至整个刑事辩护所必须牢固树立的核心思想。在毒品类死刑案件的辩护中要牢固树立证据为本的理念,紧紧围绕证据开展所有的辩护工作,做到从高处着眼重视证据、从细处着手审查证据,从实处着力运用证据。在质证中,既要从消极的角度寻找控方证据的纰漏与瑕疵,撼动甚至摧毁控方所构建的证据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根据我国当前刑事辩护的实际情况,从积极的角度善运用辩方所掌握的全部证据,建构起新的证据体系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亦或者罪不至死。

      两个基本点侧重于定罪方面,所谓“两个基本点”即毒品的认定与毒品的归属,这是解决被追诉当事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的两大基本问题。一是解决“毒品”的问题,看看在案的这个所谓的毒品到底是不是毒品?是什么类型的毒品?纯度多少?数量几何?另一个是解决“毒品与我的关系”问题,看看在案的毒品是不是我当事人的?是不是当事人原来经手的那个?有没有被调包污染破坏?另外,要从共犯的角度看,这毒品与我实质上是一种什么关系?我在毒品犯罪中是大脑还是手脚?最后还要从特情的角度看,这毒品与我实质上又是一种什么关系?到底是我“亚当”的错还是“撒旦”的错亦或者是“亚当和撒旦”共同的错?解决了以上两大基本问题,也就解决了在案毒品疑似物与受指控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确定性关系以及具有多大的确定性关系的问题。

      三个重要抓手侧重于量刑方面,主要考察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客观上看反映社会危害性的既遂未遂标准;二是从主观上看反映人身危险性的自首、立功情节;三是从整体上看影响量刑或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总之就是用一切合法手段论证被告人罪轻,至少是罪不至死。

      除了“一二三原则”,张亮还强调,对于这份辩护指引,且不说它还远未达到完善的程度,即使有朝一日达到了,也仅仅涉及到刑事辩护的零散技术,仅停留在“术”的层面之上,而一个好的毒品犯罪辩护律师不仅需要“术”之层面上的精熟,更需要有“道”之层面上的升华,这里的“道”包括但不限于悲天悯人的仁人情怀、优良坚定的职业道德以及对毒品犯罪不该适用死刑的深刻认识等。

  正是本着以上的理念,为了更好地从毒品类死刑案件辩护的理念、思维、理论等体系进行丰富和完善,从而将辩护指引真正打造成一本毒品辩护律师工作务实的一本葵花宝典”,特召开了此次由全国毒品死刑案件辩护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的研讨会。

  研讨会分别对辩护指引中的四大模块进行了认真讨论,参加此次研讨会的20多位专家学者作了重点发言,40多位与会代表进行了一般性辩论发言。

                    《人民禁毒》杂志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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