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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开放导则》编写过程及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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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是最具中国传统文化特色和艺术魅力的文物类型之一。故宫、孔府、布达拉宫等高等级古建筑群,展现出我国古代营造技艺的最高水平,堪称民族文化艺术瑰宝;皖南古村落、开平碉楼等乡土民居建筑,则融入了一方水土,将地域风情和传统习俗世代相传。古建筑也是我国文化遗产中数量最多、最主要的文物类型,在全国4296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古建筑类共计1882处,占总量的43.82%。大部分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古建筑已经作为博物馆、公园、旅游景点、民宿、餐饮娱乐场所等开放使用,为社会提供了多样化的文化服务。近年来,各地文物部门和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对开放利用方式进行了多元化的尝试与探索,在古建筑功能的适应性调整、开放形式、使用方式、活动内容、管理组织模式、安防与监测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

 

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出台文物开放利用的专门制度和技术体系,加之各地古建筑保护管理和开放利用现状差异较大,经常出现管理权限不清、日常维护缺乏、过度使用或闲置不用、文物价值阐释存在误区、展示利用手段单一等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古建筑由于功能设置和空间利用不合理,防护措施和巡查监测不到位,导致旅游高峰时段游客管理面临巨大压力,严重影响到古建筑自身安全。随着公众对文化服务和产品需求更加旺盛,社会各界要求共享文物保护成果的呼声与日俱增,进一步加大古建筑开放力度,明确开放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底线,引导地方政府、文物部门和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科学开展开放利用活动,在充分保护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古建筑的公共文化服务属性及社会价值,成为目前文物工作的当务之急。

 

为科学指导各地开展古建筑开放利用工作,2015年5月,国家文物局委托北京建筑大学建筑遗产研究院承担了《古建筑开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编制工作。经过甄选,项目组实地调研了全国11个省市不同级别、价值、区位、环境、类型、功能、现状等66处古建筑,通过现场采访、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入了解古建筑开放利用现状和一线工作人员的想法,系统梳理了共性问题,并以“开放”为契入点,探索建立古建筑合理利用的基本框架,明确《导则》的定位和主要内容,弥补当前开放利用政策、技术空白。2015年底,项目组提交了14万字的专项考察报告和《导则》初稿。之后,项目组充分听取了专家、文物部门和基层文物工作者的意见,又经过近一年的反复修改和调整,最终在2016年底形成现在的“征求意见稿”,由国家文物局印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为便于各方了解《导则》编制的初衷和主要内容,本文重点介绍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导则》的定位和目标

 

《导则》从根本上讲是一个技术性的文件,其定位重在提供古建筑开放利用的技术引导和操作依据。面对当前各地普遍存在的“利用不当”、“利用不足”、“利用过度”等现状问题,明确古建筑开放利用的基本原则、条件和行动尺度、边界,提出技术手段、利用形式和内容方法等方面的操作建议,通过技术层面的规范要求,提供具有选择性的方法、模式、途径等,引导基层文物部门和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依法合规、科学适度地开展古建筑利用工作。

 

《导则》的首要目标是鼓励、引导古建筑对外开放使用。另一方面,《导则》也尝试确立古建筑开放利用的技术流程和管理框架。目前,,难以指导实际工作。虽然《导则》是技术规范,但是仍在古建筑开放管理方面进行了一定探索,如明确应制定古建筑开放计划、开展可行性评估、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定期评估古建筑开放效果等,初步勾勒出古建筑开放利用的管理思路,为各方统一认识、逐步建立管理标准奠定了基础,也能够作为辅助各级文物部门、古建筑管理单位的技术工具。


 

第二,《导则》的适用范围

 

《导则》适用于符合公共场所标准、具备接待能力、对外开放的古建筑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有几层含义:首先,,而非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其次,这里所提“古建筑”,应符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分类标准中的古建筑类型,包括城垣城楼、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学堂书院、驿站会馆、店铺作坊、亭台楼阙、寺观塔幢、苑囿园林等。最后,适用于《导则》的古建筑必须符合公共场所标准、具备接待能力,已经或即将对外开放。也就是说,古建筑开放必须具备基本的接待条件和能力,能够确保参观人员和古建筑自身安全。

 

由于各地社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认识程度等不同,古建筑开放利用的管理模式和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导则》并没有将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纳入适用范围,一方面是希望能够给予地方更多的探索和尝试空间,鼓励各地制定适合于本地区的开放要求和操作规范,避免一刀切;另一方面也给予地方可供参照的范本,各地可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开放要求,开展省级以下文物古建筑单位的开放利用工作。

 


第三,《导则》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导则》提出古建筑开放利用的一般技术操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包括古建筑开放功能方向选择、价值阐释和宣教、古建筑开放活动和项目、日常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安全和保养维护、游览体验环境提升、配套设施设备建设等方面指引。

 

一是在确定古建筑开放功能与利用方式时,除需要重点考虑古建筑的空间特点和限制条件之外,尚需科学评估文物价值、原功能、最大承载量、空间潜力、区位交通条件、周边自然与人文环境情况等,同时需要统筹考虑其在城乡建设中的定位和社会需求因素,可以探讨博物馆展陈、教育科研、游赏纪念、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多种功能方向,进而确定古建筑开放利用适宜的功能安排。

 

《导则》根据古建筑的不同特点和开放需要,对开放分区、活动内容和管理工作等提出了建议。比如,有私密性空间,或有条件提供晨游、夜游项目的古建筑,可考虑采取分区、分时段开放,平衡公共开放需求和尊重隐私权的关系,提升游客观光体验。对于客流较大、敏感度较高的古建筑,建议推行参观游览预约制,降低安全风险,提高游览舒适度。

 

二是在价值阐释和宣教方面,《导则》强调古建筑阐释和展示应以学术研究为基础,采用多种方式真实、完整、准确、生动地展现文物价值特征。阐释内容应综合考虑古建筑的历史文化信息和景观资源;历史发展脉络和各阶段特征;构成古建筑总体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附属文物等要素;周边自然环境等。为了能够传达古建筑的价值,恰当的选择使用功能显得十分重要。

 

三是面对开放后游客量日益增长带来的管理压力,《导则》提出了日常管理职责、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要求,并针对产权复杂、管理使用单位较多,或管理使用单位频繁变更的情况,明确要求利益相关方在开放前协商明确责任主体和日常管理职责的要求。《导则》建议在开放后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定期公布开放信息、核定公布游客最大承载量、建立开放日志,并且鼓励采用新技术动态监测文物安全、环境状况、参观人流和活动情况等。特别提出日常保养工作应重点巡查游客量大、使用频率较高的区域,重点巡查古建筑楼地面、栏杆等易损部位,更便于一线工作人员操作。《导则》对于管理使用单位开展定期评估、提升文物展示和服务质量、开展文物价值研究、进行开放监测、建立公众信息平台、开展定期培训等等有助于提升开放品质的工作,均采取鼓励引导的态度。《导则》还建议积极吸纳当地工匠参与日常保养维护和施工,鼓励将文物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相结合,创新发展地方传统建造技艺。

 

四是在展示利用工程与设施改造安装方面,《导则》特别强调为开放利用而进行的施工建设活动,需要科学评估工程范围和强度,统筹考虑展示工程与文物本体修缮工程,尽量同步施工,以减少对古建筑和环境的扰动。同时,在材料、工艺和设施设备的选择上,应该与文物风貌协调,并可识别;提倡针对古建筑的特殊性,进行采暖、节能环保等方面技术改造和适应性提升,以技术进步满足功能需求。面对持续增长的文化服务需求,管理使用单位应该结合文物所在区域的城乡建设规划,统一设置完善展示、服务、交通等设施,进一步提高古建筑开放利用的品质。

 

古建筑自身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开放利用工作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则》编写是一个多方参与、不断讨论研究的过程。项目组从以往文物保护较多关注的“物”,转向了同时关注于“物”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让古建筑活在当下,能够更好的为社会民众服务。


来源:中国文物报2017年3月3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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