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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说】我们的青春终将有“所”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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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从早年对“北漂”、“蚁族”以及“蜗居”的关注,到近期对“青年公寓”“胶囊公寓”的热议,都体现着社会各界对青年住房问题的热切关注。近日来,住房新政的出台,将北京青年的住房问题又一次推向了风口浪尖,这篇文章写给所有还被住房问题困惑的青年们,致我们无处安放的青春。
北京青年:我们的青春究竟如何安放?
住房问题关系青年切身利益,影响着北京青年的工作状态、生活质量以及身心健康,更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中国青年报曾在今年10月发表文章,表明83.5%的青年认为城市住房友好度影响定居选择。不少青年也曾大声疾呼:每天上下班挤得像沙丁鱼罐头,住在旧货仓库一样的房子里,还谈什么尊严和理想?可见住房问题对青年人生活的影响之大。
从工作状态来看
大部分的北京青年从事着“朝九晚五”每天八小时的工作,且处在事业起步期和上升期的他们,无疑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然而由于居住地与工作地距离较远,他们往往要在上下班路上耗费近三、四个小时的时间,使得他们疲于奔波,影响了工作效率,陷入了一个“效率越低、工作时间越长”的恶性循环之中。
生活质量来看
承受了巨大工作压力的青年们,由于住房水平有限,很难得到良好的休息。同时,房租和房贷在北京青年的工资比例中占据的比重之大,使得“囊中羞涩”的他们难以维系自身的生活质量,导致了“月光族”、“卡付卡族”的出现。

从身心健康来看
北京青年们全身心投入工作,有时甚至通宵,身体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使得处在亚健康状态的北京青年的人数逐年增加。他们满怀热情的来到北京,对生活质量改善的心理预期往往更高,在住房问题上的相对剥夺感、心理落差与不满意度也相应地较大,出现心理疾病的可能性也随之加大。

政府积极出台新政
为北京青年“无处安放的青春寻觅栖居之地
自“9·30”新政出台后,北京楼市调控政策不断升级。10月28日,“控地价、限房价”交易方式正式落地。即在严控地价的同时,对项目未来房价进行预测,试点采取限定销售价格并将其作为土地招拍挂条件的措施,有效控制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部分住宅作为租赁房源,满足城市居民租房需求。

此次新的土地交易方式出台,对购房者来说是件大好事。一方面使北京楼市得到了平稳的发展,另一方面也预示着北京楼市将进入“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撑、高端有调控”的局面。据了解,此次土地交易后商品房的售价是根据周边同品质、同类户型、针对同一类购房人群的房价来设定。


日前,北京市国土局网站新增5宗住宅用地挂牌,其中4宗位于海淀北部永丰产业基地,另外1宗则位于大兴黄村兴华大街。本次推出的5宗地块,除其中一宗海淀位于永丰产业基地用于建设公租房和自住房两类政策房之外,其余4宗地块均处成熟区域、具备优越的先天优势,必然会是房企“兵家必争之地”。

我们不妨以海淀永丰产业基地为例,其附近的新房售价均在10万/平左右,总价在2000万左右,属于高档住宅。这类房源对于中端购房人群来说意义不大,因为他们一般会选择周边价格较低的二手房源。因此,如果此次商品房依据新房的售价来定价,就失去了其自身的意义。可见,此次政策的目的是保障中端购房人群的需求,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的准确把握以及对人群的精准针对。

 “限房价、竞地价”即将大举推行,但要想彻底解决北京青年的住房问题,还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以及共同努力。目前腾出来的利益奶酪,能否抵制住投资者、利益群体的进入和吞食,仍需要时间来检验,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干货:自住型商品住房政策要点解读
一、购买资格
        根据京建发〔2013〕510号文件规定,按照限购政策规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可以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二、优先购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优先购买:
        (一)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须年满25周岁。
        (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三、套型面积和价格标准
        自住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销售均价,原则上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住房价格低30%左右的水平确定。

四、销售和登记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前,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房屋套数、户型、价格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购房家庭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购房申请。对申请购房家庭的资格审核,按照本市住房限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向符合购房资格的申请人销售。选房顺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公开摇号确定。摇号应当进行全程公证,并接受所在区县建设房管部门的监督。
        (三)自住型商品住房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将房屋性质登记为“自住型商品住房”。

五、转让管理
        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六、处罚措施
        对通过隐瞒家庭住房状况、伪造相关证明等方式,弄虚作假,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家庭,一经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东单28号工作室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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