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5年10月31日第379-V 号法律[1]第23条 相关行业国家主管机关在公私伙伴关系领域的职权范围 1) 在其职权范围内执行公私伙伴关系领域的国家政策; 2) 编制和批准相关行业的国家公私伙伴关系项目方案; 3) 组织国家公私伙伴关系项目的私营合伙人竞标与直接谈判; 4) 签订相关行业的国家公私伙伴关系项目的公私伙伴关系协议; 6) 根据国家公私伙伴关系项目框架内所签订的公私伙伴关系协议,向国家国有财产管理主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并将该信息发布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 7) 将基于公私伙伴关系协议所建立的公私伙伴关系对象纳入国有财产; 8) 在所签订的国有公私伙伴关系对象的公私伙伴关系协议提前终止时,组织选定新私营合伙人; 9) 与自然垄断领域和受控执行市场管理职能的主管机关,就属于自然垄断领域的受控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费率大小(价格和杂费费率)的形成与批准,进行公私伙伴关系项目招标文件及公私伙伴关系协议草案的协商,包括对其进行相应变更和(或)补充时的协商工作; 10) ,准备公私伙伴关系项目方案的行业签订工作; 11) 履行本法、其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法令所赋予的其他职能。第24条 州、直辖市和首都的地方议会在公私伙伴关系领域的职权范围 2) 每年听取地行政机关有关地方公私伙伴关系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3) 履行本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法令所规定的其他职能。第25条 州、直辖市和首都的地方行政机关在公私伙伴关系领域的职权范围 1) 在其职权范围内执行公私伙伴关系领域的国家政策; 2) 在签订公私伙伴关系协议时,向国家公私伙伴关系项目竞标或直接谈判的组织者提出相关建议,以解决有关维护相关区域居民社会经济与环境利益的问题; 4) 作为地方公私伙伴关系项目竞标或直接谈判的组织者; 5) 签订地方公私伙伴关系项目的公私伙伴关系协议; 6) 对公私伙伴关系协议和地方公私伙伴关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8) 确定授权法人,在地方公私伙伴关系项目框架内,对地方公私伙伴关系项目方案、地方公私伙伴关系项目招标文件和公私伙伴关系协议草案进行评审; 10) 对所签订的地方公私伙伴关系项目的公私伙伴关系协议进行登记; 11) 将基于公私伙伴关系协议所建立的对象纳入公共财产; 14) 履行本法、其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法令所规定的其他职能。 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公私伙伴关系发展中心的目标、任务和活动类型。 (2) 评审国家公私伙伴关系项目方案,包括对其进行相应变更和(或)补充时的评审工作; (3) 评审国家公私伙伴关系项目招标文件,包括对其进行相应变更和(或)补充时的评审工作; (4) 评审国家公私伙伴关系项目的公私伙伴关系协议草案,包括对其进行相应变更和(或)补充时的评审工作;
[1] 此译本系与哈萨克斯坦公私伙伴关系(PPP)中心合作项目,为《哈萨克斯坦法律译丛》系列之一。
[2] 译者简介:臧洁妹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与哈萨克斯坦欧亚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律师协会PPP课题组成员 专利代理人
2006年至今一直从事中亚地区法律事务工作 曾就职于中石油、电力央企中亚地区项目部
业务领域:中亚能源投资 建筑工程与基础设施 收购并购 中亚刑法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