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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征地胜诉判决:血汗种植被无情破坏,京坤起诉责令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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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女士等四人居住于浙江省温州市某县某村,他们在本村拥有合法承包的土地。2012年6月1日,朱女士等人承包的基本农田被人填平,之上种植的近千棵柑树被破坏,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朱女士二人慕名找到了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律师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法律专家李吏民律师接待了他们,并被委托为朱女士的代理人,以争取合理的补偿。李吏民律师仔细研究了案情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制定了办案方案。

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朱女士等人向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该地无建设用地审批。2012年9月12日,朱女士等人向某县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要求对侵害其承包地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但某县国土资源局至起诉前未进行立案,也未查处。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某县国土资源局对违法占地行为不立案查处已侵犯了朱女士等人的合法权益。

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2013年2月27日,朱女士等人向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以某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某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查处违法用地法定职责,

在诉讼中,李吏民律师提出,某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之后的数月内,已通过实地查勘、调查取证,确定了用地行为人、用地性质系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且该用地处于某县管辖区范围内,属于某县国土资源局管辖的职责范围。故该案已具备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的立案条件,某县国土资源局在此之前未予立案明显不当。

    故,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温*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责令某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于某公园的用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至此本案告一段落!

附: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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