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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VS敲诈勒索:“”受害儿童父亲被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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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7日,,改判郭利无罪。


图为庭审现场。徐志毅 摄


  2008年9月,政府有关部门公布了部分批次“施恩”牌含有。郭利因女儿曾食用过该品牌,遂带女儿郭某某到医院检查,结果显示:。之后,郭利将家中剩下的和新购买的部分“施恩”牌送检,检出两个批次含量较高。随后,郭利多次找销售商和施恩公司索赔,并向媒体曝光。


  2009年6月13日,施恩公司与郭利达成和解协议,施恩公司补偿郭利一方人民币40万元,郭利出具书面材料表示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


  2009年6月25日,北京电视台播出了题为《一个男人,如何使“施恩”低头》的报道,内容主要是郭利向该台反映“施恩”问题。同年6月29日,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东雅士利公司派员主动与郭利取得联系。在双方沟通的过程中,郭利提出要求对方再赔偿300万元。雅士利公司认为郭利提出过高要求是对其敲诈勒索遂报案,郭利被抓获。


,。潮州中院二审及再审均维持原判。郭利的父母提出申诉,。


  广东高院再审认为: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尚不能认定郭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改判原审被告人郭利无罪。审判长当庭告知郭利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涉案公司代表、媒体记者及部分群众旁听了宣判。(陈虹伶)


连线法官


该案属于民事纠纷


  宣判结束后,该案再审法官回答了媒体的提问。


  该法官说,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尚不能认定郭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涉案40万元赔偿协议履行后,电视台播出郭利反映“施恩”问题的报道,系施恩公司主动联系郭利。在施恩公司一方有再次赔偿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皆有再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谈意愿的前提下,郭利就赔偿数额提出要求,符合民事纠纷协商解决的特征。


  虽然郭利已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和再次要求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当时有关部门处理问题事件的最高赔偿标准,但在其女儿人身损害程度没有评估鉴定,及施恩公司主动联系其继续协商处理纠纷的情况下,不宜因郭利提出新的索赔数额超出以上标准,而认定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法官同时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郭利提出300万元索赔前,政府部门及媒体已向社会公布了相关的质量问题,其不具备实施要挟行为的条件,其虚构妻子因故流产、患精神病等事实,不足以引发施恩公司一方产生恐惧、害怕等精神上的强制效果,该行为不足以认定构成威胁、要挟。


实现个案公正的目标正在落实


  备受关注的郭利敲诈勒索案,广东高院再审宣告郭利无罪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正义虽然迟到但没有缺席,我们看到了司法机关依法纠正冤错案件的努力。


  该案原审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方面,原判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敲诈勒索行为等有罪证据不足;二是对查明事实的法律评价方面,将民事纠纷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


,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争鸣,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难点。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过度高额索赔,能否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认定。监督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以向媒体曝光方式索赔,不能简单等同于敲诈勒索行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有赖于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通过本案的纠错,我们看到了实现个案公正的目标正在落实,,也看到了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聂立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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