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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所在的工厂最近召开员工大会,要求员工自行辞职,企业多给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之后又宣布全厂放长假,每月发点生活费,一旦开工员工必须随叫随到。
请问律师,工厂的这一做法是否合法?作为员工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最低可按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企业享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企业的权利。
二、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三、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对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经工会或职代会协商确定职工领取的生活费标准。
四、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领取的为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应经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
五、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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