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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应明确工商部门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 | 电商立法系列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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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来明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蔡爽

 

《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了通过行政管理、行业自律、平台治理、,建立多元共治的电子商务管理模式。但是,在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方面,还需要加以完善。以下谈谈笔者的认识。

 

 

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分工共管”模式,、分工合作。“分工共管”模式下,各主管部门各有其职,但这些职责并不都属于监督管理性质,,有的体现为服务,有的体现为促进。“分工共管”模式的主要依据在于:其一,;其二,电子商务在诸多环节上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但是,“分工共管”的弊端在于,部门太多反而职责分工不清,,。,却又对管什么、管到什么范围、管到什么程度没有清晰认识,最终导致出现指责重叠或责任推诿现象。此外,、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制度规定,有的效力层级不高,,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实践需求。

 

 草案中监督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规范秩序是制定电子商务法的目的之一,,,。,如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明确化。


草案中“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中,,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两个问题:,既没有具体分工,,、交叉或遗漏、,。,比如对违法行为查处、、,使得草案这部分内容宏观指导有余而具体操作不足,不利于规范秩序。


笔者认为,,。

第一,在职责分工的同时,,。,。法律、,。,电子商务一般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层面上,考虑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名称并不完全对应、模式不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形,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但是,、管理方面有对应关系的市场管理机构,,无法衔接。


,主要考虑在于:;,;三是目前工商部门的层级设置延伸到最基层,,相对而言,,具备可行性。


第二,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体现国家立法政策导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应以网络为依托和手段,,将网络技术监测记录资料作为合法的电子证据,。例如部门之间协同责令暂时屏蔽、停止接入服务、责令停网整顿或取消许可备案、关闭网站等。二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导向,解决突出问题,。、失信惩戒的机制控制网络交易主体的不良信用,,并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中已经有一定的经验。[2015]24,,规定电子商务产品的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信息发布、,明确政府部门在推进信用保障服务、建立信用档案、。

 

 

。,。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邀请有关部门,建立定期沟通、会商协调机制,。


现行管辖制度确立了以属地管辖为主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以地域分割为主要特征的市场主体登记、,。因此,按照从查处、取证、处罚方便及与行政处罚法相一致的角度, ,确立地域管辖。,如常规检查、许可准入、网站管理等,按照经营者工商注册登记确定管辖地。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把违法行为发生地和经营者住所地同时作为确定属地管辖的依据,同时应当建立损害结果发生地管辖,作为补充手段。对于平台的经营者,由于数量巨大,且很多与交易平台不在一地,全部由交易平台所在地有关机构进行查处面临压力,可以同时赋予经营者所在地的监督管理部门以管辖权,当经营者所在地查处有困难时,可以由平台所在地有关机关管辖。


,推动政府、行业、社会、市场共同协作完成。相互开放信用信息,信息共享,。


四是针对网络空间虚拟性的特点,。


五是在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时,应当采取划定底线、,,对于有轻微违法行为善于运用约谈、告诫、建议、。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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