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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小学开放体育设施拟不纳入街道办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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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昨天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本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迎来第三次审议。


虽然该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经过了两次审议,但是,9月12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三审稿改动并不小,从条例总则中的目的和原则、全民健身的目标、政府的服务保障责任,到全民健身活动组织、公办中小学体育设施开放、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等,很多方面都做了修改。


  比照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二稿删除了“学校体育”专章,增设了“体育产业发展”专章。关于开放校园体育设施,修改二稿倾向于有组织、有限度的开放,以保障校园安全和秩序,提出“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此前关于将乡镇政府、街道办推动中小学对外开放体育设施纳入绩效考核的内容被删除。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德林介绍,法制委员会认为,全民健身条例应当充分体现社会法的特征,具体是指以公民为参与健身活动的主体,在政府主导下,为了满足公民的健身需求,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提供户主和社会化服务,带动体育产业发展。


        据此,关于全民建设的原则,草案修改一稿提出的“坚持政府主导、公民主体、社会组织”,在草案修改二稿修改为“坚持公民主体、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市场参与、共建共享”。


  修改二稿第六条提出:“本市鼓励和支持发展体育产业,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健身消费,强化市场监管”。相应的,修改稿二稿增加了“体育产业发展”专章,对鼓励居民体育消费支出、鼓励体育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体育保险制度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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