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字典价格联盟

【IP7案例评析NO.14】教辅教材著作权之争:以两个侵权案例分析

只看楼主 收藏 回复
  • - -
楼主

点击上方↑↑ 关注 知也

微信账号:IPwise(立足知识产权,坚持原创,提供知识增量。)



  作 者  杨  阳 清华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


   指导教师   何  隽 清华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初高中时代,相信很多同学都做过“王后雄学案教材完全解读”、“轻松过关”系列辅导书。这种同步教辅专门与特定教材配套使用,内容完全以特定教科书为基础,并冠以“配×版”(如“配人教版”,意即与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本相配套)的名义编写出版。

依据著作权法原理,教材对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汇编作品的范畴,因此,教材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这一前提下,同步教辅,这种借鉴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材并以此营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仁爱教育研究所诉科学出版社等案

二中民初字第14024 号。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教辅是否侵犯教材的著作权。

原告对中学教材《英语. 七年级(上)》享有著作权,该书由四个单元组成,每个单元包括三个话题,每个话题下面有几个小的区域,分别包括课文、单词、语法、练习等内容。被告出版的《三点一测.英语》在整体结构上也包括四个单元,每个单元包括三个话题的编排顺序,即单元与话题的编排与原告作品基本一致;同时被告图书在每个话题下分别包括“重点难点分析、知识点精析与应用、快乐套餐、参考答案”等内容。

,“(原告图书)属于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教辅用书主要是配合教材来使用的,故在整体编排上参照了教材的编排顺序,。其核心理由是,被告图书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立构思,即在每个话题下分别安排了“重点难点分析、知识点精析与应用、快乐套餐、参考答案”四个板块,按照特定的创作目的组织编写每一部分的内容,这是原告作品所没有的。所以,即使双方图书“在整体框架结构方面存在一致性,……也仍然是在合理的限度内对已有作品的使用,不构成对……编排方式的侵害”。,“只要该作品在具体表达上没有以不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没有将他人的作品据为己有,则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人民教育出版社诉江苏凤凰传媒集团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教辅是否侵犯教材的著作权。

被告江苏凤凰出版集团社依据原告出版的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出版了同步教辅。,“(原告)将相关作品汇编成《教科书》,体现了其对书中内容的选择、组合与编排,该编排体系结构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语文》属于汇编作品,(原告)应当享有著作权”。但另一方面,。

,“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应当体现为双方编排的结构、顺序、体例以及与之对应的内容(包括作品或非作品)均相同。”

本案中,双方作品仅仅是编排顺序、体例相同,而其中的内容不尽相同,不属于同样的作品。与此同时,虽然二者目录相同,但目录对应的内容并不同;虽然原作一些字、词、句、段落在被告教辅中有所再现,但这“只是被告为编写与设计教辅图书中的习题或问题的需要而对《教科书》相关字、词、句、段落的摘取”。“从整体上说,两者内容不尽相同,仅目录这一外在形式相同”;而“教辅图书的目录仅起到索引与指示的作用”,且必须体现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因而其相同不构成侵权。

 

  评述 

通常教材都是要按照教学大纲对有关知识进行介绍和讲解并辅以有关练习,尽管知识点是固定的,但用于讲解和练习的内容却是无限丰富的,这也是教材作品创作的空间之所在。作为汇编作品的教材本身,汇编作品保护范围的特殊性就在于其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仅限于其对所采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这就是其汇编作品的保护范围。

教材的体例结构应该受到版权的保护。一件作品的完成是该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有称手法)推演而来。

同步教辅的“结构挪用”属于复制而不属于抄袭。复制与抄袭都体现为对原作品某种程度上的再现,但二者至少有两点不同:一是抄袭者一般不是将原作“原封不动”(即一字不改)地再现出来,通常会有改动,而复制是不增加再创作内容的“再现”。这种“再现”几乎是与原作完全一致的,它可以是被动的、奴性的,也可以是主动的、创造的。二是抄袭者均不标示出原作作者,却将非作者标为作者,而复制一般不具备这样的特征。审视同步式教辅,它在结构上对教材的挪用是“原封不动”的;同时也往往在醒目位置标识出“配合XX版教材”的字样,未窜改其“结构来源”。同步式教辅的版权属性应当描述为“对教材结构复制后产生的作品”。

而上述教辅教材案例的共同处在于,,方为合格的著作权保护对象。也就是说,教辅作品中的结构只是单纯的思想,而思想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单纯的结构相同不能认定为是对教材作品的侵犯。

就教材而言,任意一本教材作为一个整体,都可能体现出一定程度的独创性,而且这种独创性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独创的结构。但是抽象的结构框架本身作为一种编排“方法”,只是一种思想。这是因为,教材中对于主题的区分、依据主题进行的课文选择,课文之间的长与短、古文与现代文、不同国别作品等搭配,课文、读写专题以及作业练习之间的组合等,都是为了适应特定的教学规划、体现强制性课程标准,并遵循教学规律与目的之需要,所以说,单纯的结构本身就是思想。只有当这种结构与具体的、特定的文本结合,构成一个特定的整体,结构才可以被视为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素。可以说,无论在何种层面上,任何结构,包括叙述事件、呈现思想的顺序、方式等,当它从特定作品中被提取、抽象出来之后,它就不再是具体的表达,而只能是一种思想或事实性要素,任何他人都可以借用该方式、方法。这将涉及到对思想表达两分法原则的正确解读。

 



 冯术杰:《寻找表演中的作品——对“表演”和“表达”的概念反思》,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1期,第97107页。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孟祥娟:《版权侵权认定》,法律出版社,2001版。

 简祯:《论教材辅导读物的版权特征——从教材与教辅的关系谈起》,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3期,第726页。

 张晓霞. 如何看待教辅与教科书之间的著作权关系.人民教育出版社网站http://www.pep.com.cn/zt/wq/201108/t20110819_1064939.htm.



(感谢路小洒校对) 



原创内容

立足知识产权,关注实践、分享研究、探讨教学。




举报 | 1楼 回复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