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近期多次胜诉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安杰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新进展。胜诉案件主要包括:PIZBOSSA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加拿大达索系统软件有限公司与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及爱曼奇有限责任公司与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关于第3051980号PIZBOSSA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件
,,成功说服北京高院撤销商评委、,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利益。
加拿大达索系统软件有限公司与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件综述
原告向商标局提出第13948743号“SURPAC”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认定,原告申请商标与第13927254号“SUNPAC 新柏”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据此驳回原告商标申请。原告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后,商评委维持了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并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原告不服商评委所做驳回复审决定,,要求撤销该驳回复审决定并重新做出决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认定处于同一类似群组中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在同类案件中非常罕见。
爱曼奇有限责任公司与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原告提出第11313584号“TEMPLE RUN”商标注册申请,商评委认定申请商标含有的“TEMPLE”可译为“教堂”,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进而驳回原告商标申请。原告不服商评委所做驳回复审决定,。,申请商标中的“TEMPLE”的中文释义为庙宇、寺院、圣堂、神殿,“TEMPLE RUN”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的适用情形,对游戏名称商标适用十条一款八项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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