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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怎么做到有效辩护?︱中盾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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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臧德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来源︱刑事胜谈 (已获作者授权)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庭审的关键环节在于法庭辩论。前期的法庭询问、举证质证等工作均是为法庭辩护打好基础。从外观感受看,法庭辩论也是对抗性最强、最能体现律师水平的环节。对于多数庭审来说,法庭调查之后直接进入法庭辩论,给予律师当庭准备的时间有限。只有少数庭审持续时间较长,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安排在不同的天次,辩护律师有个准备的时间。

 

一、应当明确辩护思路

 

一份辩护词,犹如一篇结构完整的论文,具有明确的观点,围绕观点进行论证。辩护词的核心观点就在于针对事实、定罪和量刑问题做哪方面的辩护。主要辩护观点的形成,依赖于前期的庭审情况。经过法庭调查,对案件事实已经做了全面的调查,就既有证据案件事实能够认定到什么程度已经明确,辩护律师可以在此基础上确定辩护思路。

 

(一)单一意见辩护法

 

有些案件中,辩护人对整个案件只有一个辩护意见,不再发表其他相关意见。围绕这一个辩护意见层层论证。


1. 做事实不成立之辩。根据庭审情况,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被告人所为。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集中火力论证为什么事实不成立即可,一旦辩护意见成立,被告人自然无罪。针对事实不成立之辩,论证方法上主要通过证据分析展开。


2. 做罪名不成立之辩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的,如果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直接做罪名不成立之辩。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通过犯罪构成的分析来论证。一旦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无罪,也就无需进行量刑辩护。


3. 做量刑之辩。如果辩护人对于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则直接开展量刑之辩。量刑之辩主要根据案件的基础事实以及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展开。律师可以直接提出量刑的建议,并说出具体的根据。


(二)复合意见辩护法

对于多数案件来说,控方的指控总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辩护意见无法过于单一,需要根据案件发表复合辩护意见。


4. 事实较轻且罪名不成立。有些案件控方指控的事实过于严重,辩护方要根据证据先剥离部分案件事实,获取较轻的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再论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辩护意见分为两步,每一步之内可以再分层次论证。


5. 罪名有误且应轻缓量刑。一方面认为控方指控的罪名偏重,或者是轻罪重控,或者是一罪指控为数罪,针对定罪进行辩护;另一方面提出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提出轻判的建议。这种情况下,辩护意见也是分为两步。


6. 认可有罪前提下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全面辩护。在认可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针对事实问题提出事实较轻之辩,针对定罪问题提出轻罪或者少罪的辩护,再围绕量刑问题发表意见。这种情况下,辩护意见分为三步,分别从三个方面展开。


7. 无罪辩护的同时提出轻缓量刑意见。首先提出自己的核心观点,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包括事实不成立的无罪和法律适用的无罪。对这种无罪辩护要做深入论证。为了全面保护被告人权益,辩护律师可以在做无罪辩护的同时,提出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情况下的轻缓量刑理由。这种情况下,辩护意见也是分为两步,但两步意见具有不同的比重,要重点突出无罪之辩。

 

 

二、应当把握辩护技巧

在明确的辩护思路的指导下,需要考虑如何表达辩护意见,采取何种辩护策略的问题。


1. 发挥当庭辩护意见与书面辩护词的不同作用。一般而言,辩护律师都会准备一份辩护词,在当庭发表辩护意见后,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词。书面辩护词一方面为庭审发表意见提供思路,另一方面供法官庭后阅读研究。所以,书面辩护词应当条理清晰、论证深入,可以不受篇幅的限制,把问题说透,增强说服力。而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属于口头表达,应符合口头表达的需要,不宜直接宣读书面辩护词。受庭审时间的限制,当庭发表辩护意见不宜过长,过长的辩护意见会让他人听不出重点。当庭应当点明辩护词的要点,因为法庭的公诉人、法官都是专业人员,不需要过多的解释就能理解辩护人的意见。作为口同语言,不宜使用复杂的长句,语言应当尽可能的简练。当庭说要点,庭下提交详细的辩护词,两者结合,既能充分辩护,又能提高效率。


2. 认同与辩驳相结合,减少对抗。在庭审中,被告人处于事实上的弱势地位,过于对抗的庭审,会把被告人及辩护人推到法庭的对立面,辩护意见更难以被法庭采纳。良好的庭审氛围,有利于辩护人充分表达意见。如果辩护人过于对抗,凡事都反对,则合理的意见也容易被忽视。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对于控方指控中合理合法的部分,应当明确表示认可,以诚恳的姿态,表明自己客观的辩护态度。对于控方及法庭为查明案件事实所作的努力,尤其是为查明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所作的努力给予肯定。在认同的基础上,提出自己与控方不同的意见,以平和的语气反驳控方的观点。


3. 第一轮辩护与第二轮辩护相结合,寻找控方的破绽。在法庭辩论阶段,先有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然后由被告人自行辩护,最后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处于防御方,要注意聆听公诉人当庭意见,适时调整辩护内容。一般的案件中,在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后,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就会明确。法庭会主持第二轮辩论,由公诉人针对辩方提出的意见进行回应,并对焦点问题进一步论证。然后再由被告人和辩护人发表意见。多数案件中,经过两轮辩论双方的意见都能表达清楚,法庭辩论宣告终结。当然,有些案件中根据需要还会出现第三轮、第四轮辩论。辩护人要根据庭审流程,合理安排每一轮发言的内容。第一轮可以把要点提出,在第二轮才针对焦点问题进行总结概括,因为按照人们的记忆习惯,最后说出的内容更容易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公诉人第一轮公诉意见往往都是提前准备好的,思路比较明确清晰,逻辑一般也没有问题。但公诉人第二轮辩论发表的意见,则需要根据辩护意见临场发挥,更容易出现问题。辩护人要善于发现公诉意见中的漏洞,有针对性地辩驳。


4. 律师辩护与被告人自行辩护相结合,形成辩护合力。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服务,与被告人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辩护人庭前需要与被告人商量辩护思路,并对二者如何分别发表意见进行明确。被告人作为案件的亲历者,自行辩护更多从事实层面展开。辩护人作为专业人员,辩护更多地从证据分析和法理论证方面展开。如果庭审中情况有变,需要调整庭前制定的辩护思路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申请休庭,与被告人商量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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