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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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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依法推进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确保兽药产品质量,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近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24日。

  1.: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www.moa.gov.cn),进入互动交流导航条征求意见栏目,。

  3.电子邮件:nongye@chinalaw.gov.cn

  4.通信地址:,邮政编码:100125

(征求意见稿)

  为了依法推进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确保兽药产品质量,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一、,、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范本,作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制、审批和监督执法的依据。”

”。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兽药产品标签未使用电子追溯码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二、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其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应能保证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及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管理的需要。”

  第六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8.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和记录。”

  将第八十二条中第七项修改为“7. 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及本批产品上传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的电子追溯码信息与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三、

  第八条中增加一项:“(六)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

  第十五条第二款增加一项:“(十一)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九)兽药产品追溯记录 ”。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修改为“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并将出库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信息来源: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主办,《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承办。欢迎您积极投稿、建言献策,投稿邮箱:zgsyfb@cahec.cn,联系电话:0532-85623545。

中国兽医发布

微信号:zgsy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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