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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利用“公知常识”不能举证赢得专利无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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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代理专利权人东莞亲亲我实业有限公司应对关于发明专利201080032737.1“喂食器”无效宣告一案,维持专利权有效相关理由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支持,在修改后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一、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基本情况


  涉案专利号:201080032737.1,专利权人:东莞亲亲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日:2010年5月21日,授权公告日:2015年9月23日,发明名称:喂食器。

  该案于2016年8月18日由无效宣告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6年9月18日进一步补充意见,主要无效理由是: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先后提交了共计14份专利文献作为证据(证据1-14)。

  2016年11月04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随同该意见陈述书,还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4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10从属于权利要求1。并充分阐述了权利要求1-10相对于无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4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本案于2017年1月05日在复审委进行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各项无效理由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复审委于2017年3月6日做出第4W104940号审查决定,主要结论如下:

  1. 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1-10相对请求人主张的证据1-14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2. 在新权利要求1-10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二、案件亮点


  本案亮点在于专利权人在无效答辩期间,充分分析了无效申请人提交的14份相关证据,发现本专利原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14中均没有公开,而且无效请求人对该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的说理不充分,更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果断将其提升为独立权利要求1,从而使本专利专利权获得了维持。

简要分析


  接到复审委转发的无效请求人的无效意见及其相关证据后,经过专利权人团队对上述14份证据进行详细比对分析后发现,该些证据虽然公开了本专利诸多技术特征以及组合形成的技术方案,但是均没有公开原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靠近封闭端的通孔的尺寸小于远离所述封闭端的通孔的尺寸”这一技术内容,而且,无效请求人对于该内容仅仅阐述其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对其为什么属于惯用技术手段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说理,更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鉴于此,专利权人果断决定将含有上述证据1-14均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靠近封闭端的通孔的尺寸小于远离所述封闭端的通孔的尺寸”的原权利要求4上升为新的权利要求1,对其他权利要求做出了适应性的调整,并具有针对性的分析了该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的理由,主要强调了无效请求人提供了多达14份相关证据,除了一份抵触申请证据涉及了靠近封闭端的通孔与远离封闭端的通孔之间的尺寸大小关系外,其他13份相关证据均没有给出两处通孔尺寸大小关系的任何内容,而且,上述抵触申请给出的大小关系又恰恰与本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大小关系完全相反,从无效申请人自身提交的证据来看,该技术特征根本不属于申请日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专利复审委无效判决中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8、1-3、10主要区别在于“靠近食物容器封闭端的通孔的尺寸小于远离所述封闭端的通孔的尺寸”,基于该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喂食器的食物容器靠近封闭端的通孔流出液体。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余现有技术所公开,而且,上述现有技术也从未涉及需要解决避免喂食器的食物容器靠近封闭端的通孔流出液体这一技术问题,因此,上述现有技术对此不能给出技术启示。进一步,在请求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这种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也不能认定这种设置方式与证据8中的相应设置方式的相互替换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而且,本专利中通过将食物容器靠近封闭端的通孔尺寸设置为较小的,能够起到使该通孔更易形成密封膜,食物容器中的液体不易滴出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以及其与公知常识的任意组合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直接或者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此可见,专利复审委员会完全支持了专利权人的相关理由,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从而维持专利权有效。


三、本案启示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通过在无效答辩期内积极、详细的比对分析,抓住了无效请求人对“公知常识”说理不充分,而且举证不能的软肋,果断的修改权利要求,并有针对性的分析了其不属于公知常识的理由,而且巧妙的利用无效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作为反证,从而为专利权人赢得了专利权维持的胜利。


文章来源: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公众号:品源知识产权)


编辑: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  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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