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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警察超期羁押获刑:司法进步,还是公正的另一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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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作者程晓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号:chengxiaolu2014。


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20日,李红霞被松北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12月26日,,理由是李红霞涉嫌以收工程介绍费为由涉嫌诈骗王春华117万,,12月29日,王春华的岳母又到松北公安分局报案,称李红霞骗取她的一套房产过户到李红霞妹妹名下,松北分局受理了此报案。12月31日,、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批捕李红霞的决定。,基于发现新的涉嫌诈骗事实,侦查人员经向松北分局副局长赵航汇报后,对李红霞做出延长拘留期限至30天的决定。2015年1月16日,松北分局再次以李红霞涉嫌诈骗王春华117万的两起事实为由申请对李红霞逮捕,2015年1月23日,。据此,侦查人员被认定对李红霞违法超期羁押24天。


哈尔滨市纪委接到举报后,,,后于2015年11月23日,,2016年6月15日,。 


根据以上媒体报道的案情可以看出,,侦查机关之所以没有释放李红霞,,且报案的事由为新的诈骗事由。侦查机关因发现李红霞涉嫌新的诈骗事实,所以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30天。 


不可否认,赵航等人对李红霞延长拘留期限的做法的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然而,错就错在侦查机关用错了法律程序,即便李红霞新的事实涉嫌犯罪,也不应采用延长拘留期限的方式继续羁押,而应重新办理拘留手续。,又决定重新对李红霞立案侦查,那么对李红霞在释放当日又宣布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这在法律程序上应该没有问题,李红霞则处于继续合法羁押的状态。至于后来第二次报捕时,侦查机关为什么没有对新发现的诈骗事实报捕,还是基于原来的两起诈骗事实报捕,媒体报道中没有说明。但我认为,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并不影响前期侦查机关可以对李红霞以涉嫌新的诈骗事实为由重新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李红霞重新采取拘留措施。从这个角度上说,24天的超期羁押是由于侦查人员违规错用法律手续,只要法律程序上稍作调整就可以合法羁押,而并非明知李红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为之,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至多行政处分即可。


但是,如果侦查人员明知新的诈骗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不能对李红霞重新采取拘留的措施,仍不释放李红霞,而违规采用延长拘留审限的方式超期羁押,实际上是为变相延长对于原来两起诈骗事实的侦查时间,调取更多有罪证据,、非法拘禁。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赵航等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仍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总之,无罪判决的责任倒追一定要慎重,尤其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更要慎重追责。并非出现了无罪判决,就意味着前期司法人员的执法就一定有问题,就算是有问题,也应区分是程序上违规办案还是故意徇私枉法导致酿成错案,如果是后者,那么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理所应当。如果是前者,就要考量程序上的违规办案是否有合理动因,有没有因为程序上违规办案而导致出现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而不是一出现违法就一棒子打死,动辄入罪。如果有证据证明的确是出于公心(不想放纵放罪)而非私利(明知无罪而故意追究),或者由于侦查人员业务不熟练而用错法律手续,且并非因程序违法事由而误导后续司法机关错误做出批捕、起诉决定,那么就不应轻易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更甭论刑事责任了。


 不可否认,对于执法人员违法办案的行为重拳出击甚至判刑,的确可以起到震慑和以儆效尤的作用,也在告诫执法人员不能目中无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办案,不能滥用手中权力,肆意妄为。从这个角度上说,体现了一种司法进步。


但是也要警惕另一种倾向,就是对执法人员的违规办案,动辄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也可能导致另外一种司法公正的失衡。要么,司法人员消极执法,对于但凡存在刑民争议的案件从一开始便采取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的方式,以规避将来可能无罪的法律风险,这就大大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要么,司法人员走向另外一个极端,一旦刑事司法程序走下去,就不惜一切代价,千方百计往有罪上认定,否则面临将来自己被追责的风险,如此一来又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对于赵航们的入刑同样也要遵循刑法谦抑性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全面综合衡量个案具体情况,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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