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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瑾学术】《你造吗?江苏省对公共场所的许可范围进行调整和细化(2017-01-16 江苏卫监)》 读后感言(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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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造吗?江苏省对公共场所的许可范围进行调整和细化(2017-01-16 江苏卫监)》读后感言(之三)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可见本版细则设计的“卫生许可证”颁证权配置,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共享,与上位法《条例》的规定有所改易。

处罚权的配置,也不同于《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对三千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三千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也即,行政处罚主体除卫生防疫机构外,增加了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其权限,“对三千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三千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第三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43条,约5200字。本版细则改变更大,多处抵触《条例》。首先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权,全归了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其次,“卫生许可证”的颁证权,仅配置给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第三,处罚权,单独配置给了卫生行政部门。这三大改变里,“卫生许可证”的颁证权改变,,其他两个改变,迄今,依然是《细则》与上位法《条例》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抵触。

多年来我们都在涉嫌违法行政?这也算是行政立法领域的奇葩现象啦,诚望《细则》制定者有以教我!

2017年1月20日凌晨1时,随园。

作者介绍:胡晓翔


❖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东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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