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可证的获得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计划雇用外籍劳工的雇主应负责获得雇用外籍劳工许可证。雇员自己不负责获得此类许可证。
外籍劳工的雇佣数量,不得超过政府每年规定的针对哈萨克斯坦境内劳动活动所雇用的范围。2016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针对劳动活动实施的外籍劳工雇用配额规定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就业人口数量的0.7%。
《许可证签发条例与条件》第13条 要求雇主在获得许可证前应在国内劳动力市场寻找相关的备选人,即,雇主根据2001年1月23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居民就业率》法的要求,向外籍劳工劳动活动实施所在地的主管机关提供空缺工作岗位(空缺职位)信息,以此寻找相关备选人。
主管机关在不早于空缺工作岗位(空缺职位)信息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接受雇主关于外籍劳工雇用许可证的签发申请。
(2)法律法规
Ø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以下法规适用于外籍劳工雇用的情况:
2015年12月28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确定2016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为实施劳动活动雇用外籍劳工的配额》第1102号政府令;
2012年1月13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外籍劳工雇用配额确定条例、向外籍雇员签发就业许可证及向雇主签发外籍劳工雇用许可证规则和条件,以及2001年6月19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836号“关于2001年1月23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居民就业率’法律实施措施”修改》第45号政府令(以下简称《许可证签发规则和条件》);
2001年1月23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149号《关于居民就业率》法;
2011年7月22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77-IV号《关于居民迁移》法;
1995年6月19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2337-11号《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法。
(3)雇员种类
Ø 根据许可证签发规则和条件,确定了以下外国雇员种类:
第一类 –主要领导人及其副职;
第二类 –符合领导、专家和其他雇员职位技术等级手册、机构领导、专家和其他雇员职位标准技术等级特征所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的组织部门的领导;
第三类 –符合领导、专家和其他雇员职位技术等级手册、机构领导、专家和其他雇员职位标准技术等级特征所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的专家;
第四类 - 符合工人工作与工种统一工资技术等级手册以及工人工种工资技术等级特征所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的熟练工人。
(4)提交许可申请
Ø 为获得外籍劳工雇用许可证,雇主或其授权人通过信息系统“电子许可审批国家数据库”或者以书面形式向外籍劳工劳动活动实施所在地的主管机关提供申请书(规定格式),并随附下列文件:
关于履行针对上一日历年及当前日历年签发的许可证特殊条件的信息,以及到期的执行期限(如有)。
有关所雇佣外籍雇员的资料,并注明姓、名及父称(包括拉丁字母)、出生日期、国籍、护照(证明身份的文件)编号及签发日期和机构、居住国家、原籍国、教育、专业名称,以及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聘用的领导、专家和其他雇员职位技术等级手册、机构领导、专家和其他雇员职位标准技术等级特征、工作与工种统一工资技术等级手册、01-99“职业分类目录”的技术等级(职位)等资料。
Ø 所雇用外籍雇员的确认其技术等级的文件: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合法且经公证的有关学历证书复印文件 译本(副本,如果文件以哈萨克斯坦或俄罗斯语编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效国际合同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雇员工作信息(如有相应工种工作工龄的技术等级要求),并随附雇员先前雇主所开具的正式工作书面证明扫描件,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所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
Ø 外国雇主与所雇用外籍雇员(如外籍雇员因工作与服务而受雇)间所签劳动合同的公证证明副本复印件(包括翻译成哈萨克斯坦语或俄语的译本)。
Ø 工作与服务合同的公证证明副本复印件,包括翻译成哈萨克斯坦语或俄语的译本。(如外籍雇员因工作与服务而受雇)。
Ø 本地人员数量信息。
对于在哈萨克斯坦未设立分支机构和代办处的、但要从事活动的外国法人雇主,如果根据工作执行与服务提供合同需要派遣自己的雇员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则与许可证获得有关的文件的办理应由有助于上述外国法人雇主执行工作与提供服务的其他法人 (包括通过分支机构和代办处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从事活动的外国法人)负责。
(5)许可证授予期限
Ø 所签发的外籍劳工雇用许可证具有如下期限:
第一类雇员,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二类和第三类雇员,十二个月,可延期12个月,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四类雇员和季节性外籍雇员,许可期限为十二个月,不能延期;
配额范围内的执行期限,依据重点项目。
主管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不得转让给其他雇主,仅在相应行政区划单位境内有效,除非获得许可证的雇主将外籍雇员派遣至位于其他行政区划单位内的分支机构出差,此类许可证期限在一个日历年内累积不超过九十天。
在派遣外籍雇员出差时,雇主应将外籍雇员的注册登记地以及相应行政区划单位境内外籍雇员到达地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内务机关。
(6)关于签发或拒发许可证的决定
外籍劳工雇用许可证签发与否将由地方居民就业促进与失业社会保障机构根据本机构设立的外籍劳工雇用许可证签发委员会决定。该委员会成员包括居民迁移与教育问题主管机关地区性机构以及劳动主管机关的代表。
(7)签发外籍劳工雇用许可证的特殊情况
Ø 签发许可证时,雇主需同意规定有如下要求的特殊条件:
根据主管机关批准的目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接受地方劳动力市场所要求的技术与职业教育专业的职业培训;
根据主管机关批准的目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接受地方劳动力市场所要求的技术与职业教育专业的再培训;
提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技术能力;
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8)拒绝签发外籍劳工雇用许可证的情况
Ø 《许可证签发规则和条件》第38条规定了拒绝签发与延期许可证的依据,包括:
超过分配配额数量;
雇主未遵守本条例第8条规定条件;
经查实,雇主在未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外籍雇员。此时,自确定此类事实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得签发新的许可证;
未履行针对上一日历年及当前日历年签发的执行期到期(如有)许可证的特殊条件;
外籍劳工教育水平(职业培训)和实际工作经验(工龄)不符合根据工人工作与工种统一工资技术等级手册以及领导、专家和其他雇员技术等级手册为工人工种以及领导、专家和雇员职位所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9)未获许可雇用外籍劳工的责任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典第519章规定了雇主在未获当地行政机关许可雇用外籍劳工或利用无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劳动时的应负责任。
作者简介:臧洁妹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与哈萨克斯坦欧亚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律师协会PPP课题组成员 专利代理人
2006年至今一直从事中亚地区法律事务工作 曾就职于中石油、电力央企中亚地区项目部
业务领域:中亚能源投资 建筑工程与基础设施 收购并购 中亚刑法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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