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字典价格联盟

邓世豹:超越司法中心主义——面向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法治人才培养丨法学评论

只看楼主 收藏 回复
  • - -
楼主


 本文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4期 


内容摘要:法学教育围绕培养什么样的人以及如何培养问题而展开。现行法学院教育中突显司法中心主义,集中反映在法学教育中以培养司法人才为目标,制定培养方案,组织教学资源、选取培养方式方法和确立考核评价机制。司法中心主义体现中国法治进程渐进性特点,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需求尚有一定距离。面向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法治人才培养,必须超越司法中心主义,树立多元化、多层次法治人才培养观念,创兴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中心主义;依法治国;法治人才  

 

一、司法中心主义的具体表现


法学教育围绕培养什么样的人以及如何培养问题而展开。现行法学院校教育中突显司法中心主义,集中反映在法学院校教育中以单一培养司法人才(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导向,制定培养方案,以案件为中心组织教学资源,培养学生司法的技能,并最终以毕业生是否到司法部门就业和是否胜任司法部门工作为标准评价法学教育得失的法学教育理念。


司法中心主义体现在当下法学院校教育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从法学教育目标确立、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资源组织与管理、教育的考核和评价等法学教育全过程。


第一,以培养合格司法人才作为法学教育目标。培养什么样的人是教育的首要问题。司法中心主义观念下,法学院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培养司法人才,即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人才培养目标。习惯上 将政法干部培养、政法队伍建设与法学教育联系在一起,,将法学教育目标限缩在政法人才培养。“法学教育的核心,应在于培养学生对于我国主要的实体法、程序法具备全面的知识,以及进行法律解释与适用的能力。、刑事、行政 审判的基本工作,将来经过短期学习即可胜任全部类型的审判工作。”因此,法学教育着重“培养学生具备‘法官能力’。这意味着法学教育以法律适用而非立法为重点,也就是,不是学习怎样制定好的法律,而是怎样适用既有的法律。” [1]契合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将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检察官资格考试和法官资格考试合并为统一国家司法考试,一些学者提出了“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观点,[2]部分法学院校将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作为组织教学指挥棒,凡是有利于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课堂教学安排中给予学时学分优先考虑,没有纳入国家司法考试专业课程的不安排或者少安排,受这种观念影响,部分法学院校学生学习中也区别对待,涉及司法考试内容的课程,大家学习积极性高,对未直接纳入司法考试科目的课程,则消极对待,甚至逃课。部分地方法学院校以司法考试引领法学教育的名义,将法学院校的法学教育脱变成为司法考试辅导班。


第二,以案件为中心组织教学资源。教学资源组织安排是以实现教学目标服务的。确立培养司法人才为法学教育目标,案件与司法紧密联系,司法实践围绕案件而展开,相应地,法学院校教育中以案件为中心组织教学资源。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法庭辩论等模仿案件处理的课程成为法学专业实践课程的主体;推行案例教学方法中,、,鲜见其他行业法律实践的实例;法学教育对社会开放,也主要是对司法部门开放,吸纳司法部门实务专家参与法学教育活动,、,提升法学院教师的司法实务能力。“双千计划”中缺失立法、行政复议、律师、企业法务等其他方面法律实务专家。以案件处理为中心的司法实践成为是法学教育全部社会资源。


第三,以司法技能培养作为专业训练主要内容。法学教育重视实践性,法学教育确定为职业教育,自然重视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将司法人才作为法学教育的目标,那么司法职业技能自然成为法学专业学生技能训练的主要内容。“中国与其他国家一样,,”[3]法学教育中习惯将法律实践活动称为司法实践,学生的专业实践限定为司法实践。司法中心主义指导下,法学教育中的职业技能训练单纯训练学生司法技能和方法,特别注重司法实务中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技艺训练,培养学生熟悉司法流程,司法辩论、司法文书、司法礼仪等,法学教育中忽视制度设计流程,行政执法流程、企业法务等业务流程的熟悉和相关职业技能的训练。训练学生职业技能的法学实验实践课程以模拟司法活动的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法庭辩论为主体,而制度设计、执法规范、商务谈判以及企业风险防控没有成为法学实践教学内容。


第四,以是否胜任司法部门工作为标准评价法学教育得失。法学教育以培养司法人才为导向,、,法学教育教学评价自然以能否到司法部门工作以及能否胜任司法部门工作作为标准。、检察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比例,也就是专业对口率来评价法学教育,认为法学毕业生到立法部门、执法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就是就业不对口,媒体上不断有这样数据出台,并且以这样数据批评法学教育。当下对法学教育、法律人才培养反思也是以培养合格司法人才为参照,认为法学教育不足在于重视法学理论知识传授,忽视司法技能培养,司法伦理的培养严重不足等等。


二、司法中心主义的形成背景


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国家恢复法学教育以来,中国法学教育也是不断反思发展的,到新世纪,法学教育由早期注重法律素养教育到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教育转变。新世纪以前的法学教育特别注重学科知识体系的建构和法学教育自身的完善,强调对基本知识的传授以及对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解释和分类。大多数法学专业毕业生绝大多数走向法律实践的第一线,这种突出法律知识体系建构的法学教育,缺少必要的职业技能训练,培养的学生动手能力差,不能很好适应社会需求,法学教育界自身反思法学教育,开展了法学教育属于精英教育和还是大众教育、博雅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争鸣和讨论,并达成一定共识,逐步实现法学教育向培养法律职业人的职业教育的转变。法学教育主要任务是培养法律职业者,其目标是让学生获得多种法律职业者必需的能力。确定法学教育为职业教育,要着重培养学生职业能力过程中,自觉不自觉的律师、检察官、法官等司法人才作为中心,作为思考法学教育的基点,作为参照物,思考法学教育的目标、过程、方式方法和保障措施,形成法学教育中司法中心主义。


第一,法律职业范围的认识是司法中心主义形成的主要依据。法学是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只有与法律职业密切结合,才能逐步走向专业化、规范化,才能建立相对稳定和连贯的知识传统。在对法律职业的认识上,延续以往的将司法人才等同于法律人才或法治人才,政法队伍等同于法治队伍,继承了法学教育是培养政法队伍传统思维,将法律职业限定司法职业方面,将法律职业教育培养最终落脚在司法人才培养方面,将职业能力提升落脚在司法能力提升方面。“法律职业是指狭义上的法律职业,即法官、律师、检察官。”[4] 自觉不自觉的形成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学教育观念,即法学教育最终以培养司法人才为目标,并基于这种理念确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机制,法学教育资源局限在司法资源方面,并以法科毕业生是否到司法机关工作、是否适合司法机关工作来评价整个法学教育的得失成败。


第二,法治进程的阶段性是司法中心主义的形成重要原因。法治国家建设是全方位的,对法治人才需求领域是广泛的,但是法治建设进程阶段性的决定社会对法治人才需求的渐进性,也就是各个行业领域法治化程度与对法律人才需求是同步的,各个行业法治化进程却不是同步的,对法治人才需求也是渐进的。司法领域无疑法治建设排头兵,司法领域的法律人才最集中的,需求也是最强烈的,司法的专业化问题自上世纪90年代提出之后受到广泛关注,自然受到法学教育关注,当年关于“复员军人进司法机关”的争论,体现法律人才培养不能充分满足司法机关需求的无奈。优先满足司法部门的人才需求成为法学教育重要任务,突出司法人才培养在法学教育中地位也就很自然了。伴随中国法治进程,法律调整社会高兴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法律规范与社会关系粘连度加强,各个领域对法治人才需求愈发强烈,法学教育必须面对这种需求,回应这种需求。


第三,法治国家人才需求认识局限也导致司法中心主义形成。法学教育也必须以一定人才规模需求为基础,极个别的法治人才需求不是法学教育一般性关注对象,司法人才需求的规模效应很容易得到认识和关注,其他领域对法治人才需求则需要对法治精神深入把握。支撑司法中心注主义的理由还认为立法、法学研究人才有限,立法工作者、法学教育和研究人员“两类职业的从业人员的人数要少得多,不足以作为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而只需要在基础课程的具体内容上略微顾及这两类工作的角度,开设一些选修课程以便有这两类职业志向的学生深人学习,也就足够了。”[5]法学教育目标在于“培养学生具备‘法官能力’。这意味着法学教育以法律适用而非立法为重点,也就是,不是学习怎样制定好的法律,而是怎样适用既有的法律。它要求对不同的利益进行权衡,训练学生在不同利益发生冲突时,尽可能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上寻找公正的解决办法,也就是,哪项法律规则应当被适用、哪种利益应当依法被优先考虑,还要训练其对不同法律理由、法律观点进行权衡和评价的能力。”[6]。


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各个领域的法治人才,随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仅仅司法领域建设是不够的,法治政府建设提上议事日程,随之人来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大批法律人才;立法工作在民主化、科学化之后,立法的专业化活动被认识,专门立法人才需求被突显出来;同样,法治社会建设同样需求大批法律人才,伴随社会法治化进程,法治人才需求的广泛性、多元性呈现出来。法治国家本质就是实行规范治理,包含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两个环节,制度建设就是包括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度执行包括执法和司法活动。制度建设就是立法,或者立法本质就是制度建设,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活动,需要专门人才。一个欠缺精巧的立法技术、充满矛盾和漏洞的法律体系,给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工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各种形式、各种层次、各个领域制度设计就需要大批的专门立法人才。


第四,对国外法学教育改革追踪不到位也是司法中心主义形成的原因之一。“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从未吸收外国经验或借鉴外国模式极为少见,高等法科教育同样如此,互相沟通与借鉴是提升法科教育竞争力与所培养人才的竞争力的重要条件。”[7]中国法学教育时间很短,而中国法治进程较快,如何满足不断增长的法治人才需求,是法学教育不断思考的问题。学习借鉴法治较为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经验是重要的选择,当代中国法学教育学制、种类、课程设计等诸多方面都留下这种烙印。“可以说美国法学教育是一种典型的律师教育。律师是美国的法律职业的基点,检察官是由国家所聘请的政府律师,法官的选任是由实务经验丰富、品行端正、执业多年并得到相应的法律职业管理机构推荐的律师中选任。”[8]国外法治国家法制人才培养也是不断发展的,早期是以司法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比如英国早期法学教育是由四大学院,通过学徒式培养法律人才,这种培养方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各个大学设立法学院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各大学法学院最初还是以培养律师、法官为目标,但是面临社会各个领域对法律人才需求以及法学专业毕业生走向社会各个行业,法学教育也不在单纯以律师、法官为唯一的培养目标。中国法学教育在学习借鉴国外法学教育经验过程中,忽视法学教育的动态性,选取其中自己偏好的某一环节进行模仿。国外法学教育模式不是单一的,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现代法学院教育发展就是回应社会对法治人才大规模需求而发展的,“现代法学院之所以会成为法学教育主流的原因在于,它的功能的不可代替性。因为它不仅能够教授给学生高深的理论,满足一种学识崇拜的需求,而且也能令学生具备一定的实践操作能力;不仅能够令学生在综合性大学的气氛中适当地学习到其它学科的知识,而且能够具备一定的专业化的技术水准;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毕业学生)的质量,而且,也能满足不断增大的庞大的‘产品’(毕业学生)数量需求。”[9]传统以法官培养为中心的德国法学教育也在调整,适应不断拓宽的法治人才需求领域,德国2003年7月1日施行的《法学教育改革法》在具体培养目标上,“调整了法学教育的单一目标模式,将目标重新确定为培养‘有全面工作能力的法律人’。这说明德国法学教育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改变了单一的司法型人才培养目标,转而培养能够具有全面工作能力的法律专业工作者。”[10]


第五,司法浪漫主义也是形成司法中心主义的逻辑前提。法学教育设计者主要出自法学教育家,即便有法律实务部门参与,而参与法学教育设计的法律实务专家也是现行法学教育成果。法学教育者对国家法治建设心存一种司法浪漫主义情怀,这种情怀一直有这样设想:法治国家所有问题都会成为法律问题,所有法律问题最终由司法解决,司法就是法治建设的制高点。法学教育对法治建设贡献莫过于抢占司法制高点,通过司法审判,通过案件审判“倒逼”方法,形成人们要“像法官一样思考”,“像律师一样思考”,推进法治进程。鉴于司法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巨大作用设想,培养以司法人才为目标的法学教育也就实现法学教育者的社会理想。这种以司法为法治建设的制高点推动法制建设进程,确实是一些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劲、模式,是否适合中国法治建设是值得疑虑的,显然,中国司法难以有这种担当,中国的司法部门难以有这种担当,因此,仅仅以培养司法人才来加强司法部门的社会影响,进而推进法治建设进程,在中国是一种浪漫设想。决策的法治化更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关键因素。

 

三、司法中心主义的局限


司法无疑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对不是全部。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学教育观只关注到司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而忽视其他领域法治建设对人才需求。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人才需求是多领域的,也是多层次的,适应全面依法治国需求,必须树立全方位的法学教育观,实施多元化、多层次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第一,司法人才不是法治国家法治人才全部。司法中心主义下的法学教育的落脚点在于培养合格的司法人才,而立法、行政执法、企业法务等法律人才需求受到忽视。从法律运行过程中来看,立法时起点,司法是终点。但是法治治理中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活动都要进行到司法环节。司法流程与其他领域的法律运作并不一致,司法活动不能替代所有的立法、执法、企业法务活动。立法活动中的制度设计与司法活动的法律适用有很大差距,立法活动中思维方式与司法活动的思维方式、方法存在巨大差别,具有司法能力并不能反映立法活动能力。


司法人才不是法治人才的全部,或者说仅仅是其中一小部分。法学研究人才社会需求有限还是成立的,但是,立法人才需求不多的认识是有偏差的,立法不仅仅是国家立法人才,也不仅仅包括地方立法人才,《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社会对立法人才需求成倍增加。,。立法本质上是制度设计,规章制定、法律法规制定属于立法活动,规范性文件制定同样属于立法性质的活动,在国家治理中,通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管理是最一般形式,参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人员众多,实行依法治国,提升规范性治理水平,需要大批高素质立法人才,其数量并不比法官、检察官数量少。


第二,合格的司法人才不能满足法治国家建设所有领域特殊需求。司法中心主义相信法治国家中,所有人都能够“像法官那样思考”,“像律师一样思维”,相信合格的司法人才能够解决所有法律问题,满足所有领域法治人才需求。“法科毕业生中担任法官的只占很小的比例,但是以培养法官能力为目标,是一种高标准的要求。具备了法官能力,担任其他法律职业甚至非法律职业,就有了最为扎实的基础。相反,如果因为就业方向的多元,就在教育目标上试图迎合所有的需要,必然导致目标混乱,结果是哪一个目标都不能实现。”[11]事实上,不同领域法律工作对法治人才既有共同需求,也有特殊需求。共同需求就是必须接受系统的法律知识,接受系统训练,具有坚定的法治思维,掌握适当法律方法;特殊需求反映在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业务流程不同,价值追求不同,采用法律方法手段有差异。比较专门立法人才和司法人才,立法人才的思维与司法人才思维有不同特色,立法中的制度设计需要有理想模型,强调比较和借鉴,注重制度设计的严谨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立法过程显然与司法过程有重大不同,立法强调民主性,司法突出公正性,立法是分配正义,司法是矫正正义,立法人才与司法人才的职业思维和职业技能有区别,立法人才应有整体性思维,关注数据,具有统合不同主张的能力;司法人才则是个案思维,关注证据,具有辨析真伪的能力。以司法人才培养的法学教育显然不能满足立法需求。当下中国法治建设中突出反映决策者法治思维缺失,参与决策过程,从事制度设计中法治人才缺乏。“研究资料表明,大量的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同对法的解释语言有关,而对法的解释有误又同法的起草中存在的弊病直接相关。”[12]当下中国有多少社会纠纷是由决策不科学、不规范造成的,这样事例无法统计。同样的,行政执法过程、企业及社会组织运作过程也与司法过程有重大区别,企业选择诉讼是终局其他救济手段之后的选择,也是成本最高的选择,企业法律人才功能首先在于风险防控,在于协商、谈判,最后才是诉讼,企业法务职业技能不是训练司法人才方法就能训练出来的。法学教育还必须满足他们特殊需求。一个合格的司法人才并不是一位合格立法人才,并不一定能够胜任立法工作。同样,以案件、法庭为中心训练过的毕业生并不能胜任企业法务工作。正如赵晓力教授在对法律硕士提建议的时候说:“总体上,我们法学院现在的课程设置仍然是以诉讼和法庭为中心的。然而,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现在律师业利润最丰厚的一块并不是诉讼,而是非诉讼业务。公司法务以及政府法务的工作中心早已不是围绕应付诉讼而展开,而是贯穿公司业务和政府行政的整个过程。所以,我对法律硕士的建议是,、原理、特征的研究留给别人,你们另辟蹊径。”[13]


第三,仅以司法资源作为法学教育资源是作茧自缚。司法资源是法学教育的重要资源,法学教育资源不仅仅局限在司法资源。以司法为中心法学教育理念为指导,人们探索比较成熟的使用司法资源的路劲和模式,开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课程,聘请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作为兼职教授、实践导师参与法学教育过程,培养学生司法技能。法学教育中司法专家、司法资源的引入有利于提高学生司法技能,提前熟悉司法流程。但是,司法资源引入的成效也仅仅局限在司法人才培养方面,难以反映其他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不能满足其他行业法律职业技能的要求。法学教育中仅限定在司法资源的引入是法学教育的作茧自缚,有眼光和负责人的法学教育者已经不再只盯着司法资源,将更为广泛社会资源纳入法学教育之中。探索在立法部门、执法部门、企业中建立法律专业实践基地,开设企业法务、立法决策等法律实务课程,聘请立法部门、执法部门、企业法务部门资深法律专家讲授司法之外法律实践经验。


第四,司法中心主义的法学教育考核评价机制是扭曲的。单纯以是否到司法部门工作和是否胜任司法部门工作为标准评价法学教育是扭曲的,是脱离实际的,对法学教育发展是不利的。法治国家建设对法治人才需求是广泛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领域也是广泛的,如果仅仅局限在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就业为对口就业,法学教育规模是非常有限的,当下法学教育规模需要大幅度压缩,在校30万法学本科生从数量就能够满足十年或者更长时间的司法部门需要了。事实上,各个领域对法治人才需求确实非常强劲的,法学毕业生去司法部门是很少一部分,大多数毕业生进入政府部门、、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就业,随着法治建设进程,这些领域法治力量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需要更多具有法治思维,掌握法治方法的专门人才。目前中国决策者、执法者中接受专门法律教育的人才比例非常低,企业、行业组织中也需要大批具有法治思维,掌握法治方法,接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人才。

 

五、面向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法治人才教育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全面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决定》所讲的法治工作队伍主要由法治专门队伍(包括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法律服务队伍(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仲裁员、人民调解员等)以及法学教育与研究队伍等三支队伍组成。《决定》对法学教育培养对象有许多新的观点:一是强调法治队伍建设,不再是政法队伍建设;二是将法律人才修改为法治人才;三是法治队伍范围大大扩张。


第一,法学教育目标应当具有全面性。法学教育必须面向全面依法治国需求,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设计必须回应各个领域法治人才的需求。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中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 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法学教育必须回应全面依法治国对改革领域法治人才的需求。法律职业可分为几大类别:①法律实务工作者,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公证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务人员等。 ②立法工作者。、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法案起草人员以及其他机关中负责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工作人员,其工作内容之一是起草、修改 规范性文件。③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法学教育应当继续坚持并强化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司法人才的教育培养,还必须注重立法人才、行政执法人才、企业和社会组织法务人才培养。良法才能善治,高质量的立法是实行法治。立法中法案起草的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专门立法人才才能胜任,而且立法本质上是制度设计,无论是在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还是进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都是属于立法活动,凡是专职或者主要从事具体制度设计、承担法案制作的人才,都属于专门立法人才,国家法治建设需要大批专门立法人才,是法学教育必须重视的,又恰恰是司法中心主义下最为忽略的部分。《意见》中虽然没有直接将其纳入即将举办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服务,但是明确其法律职业的性质。同样,行政执法人员(含执法、复议、裁决)、企业法务具有专门的职业特性,又有巨大的社会需求,法学教育必须面向这部分人才需求。


第二,法学教育内容必须注重法律知识的系统性。法学知识是系统的,法学教育中课程设置是为了方便学习和教育。法学教育不能仅仅为了满足司法人才需要,并以此作为标准将法学课程进行区分,重视一些课程,而忽视另外一些课程,不能够仅仅重视司法知识,忽视其他法律知识。法学知识与司法知识是由明显区别的,“例如法理学、法史学、法律社会学、比较法、国际公法乃至外国法的研究人才。这类知识尽管对一个像样的中国法学院来说几乎是不可或缺的,但对于绝大多数法官的日常司法都并非必备的专业知识。”[14]在强调司法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法学教育中,特别注重司法知识,无论是学时、学分分配中给予优先保障,而其它法律课程受到忽视,学时、学分得不到保障,而这些法学知识是立法、执法以及其他社会领域法治人才所必须的,在法学院以法学基础教育为内容的本科教育必需注重法学知识整体性,满足毕业生之后就业各个领域选择和需要。


第三,法学教育必需具有层次性。法治人才就业领域广,人才要求标准高,培养任务重。法治人才培养和成长不能够单纯依赖法学院校教育,但是法学院校教育要为法治人才成长打下坚实基础。法学教育观念转变,教育模式改革不能简短加重法学本科教育负担,不能将所有教育目标都要求在法学本科四年里实现。将法治人才培养与成长划分为若干阶段,明晰哪些阶段由学校完成,哪些阶段由社会来完成。法治人才培养与成长过程中要区分学校教育和任职培训关系,要区分本科阶段教学任务和研究生阶段教学任务,不能将所有法治人才培养任务全部压在法学本科教学环节。本科教学承担培养法学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养成基本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熟悉法律运用领域及其流程和法律职业技能需求;研究生阶段则根据学生个人偏好及就业愿望,有区分强化学生某个行业某个领域职业技能训练,为就业做准备,培养方案中设立若干方向,有针对性强化素质和能力训练;法律职业任职前的职业培训以能力培养、职业道德养成和职业技能训练为核心,体现其针对性、实务性、实践性和技能性特点,结合具体岗位职责要求,突出具体领域、具体岗位的职业技能训练。法律职业的终身教育是由社会来完成。


第四,法学教育必需具有更大开放性。当前法学教育受司法中心主义观念影响,法学教育开放性还主要面向司法部门开放,局限在吸纳司法资源进入法学教育环节。法律实践不限于司法实践,法学教育不能仅仅面向司法领域开放,不能仅仅吸纳司法部门实务人才和司法资源,还应当向全社会开放,吸纳所有有利于法律人才培养的社会资源,邀请立法部门、执法部门、企业法务、社会组织等各个领域的法律实务专家讲授各个行业的业务流程;教学中不仅仅收集司法案例,还要收集立法工作事例、行政执法事例、企业风险防控事例作为法学教育素材;学生能力培养中,不仅仅注重司法技能训练,还要注意培养学生的专门立法技能及其他法律领域方面的职业技能。当然这些技能不能仅仅限定在法学本科四年完成,需要科学设计分层次实现。


第五,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需要有更大包容性。法律职业准入考试名称由国家司法考试转变为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扩大法律职业范围,回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人才需求,克服以往单一司法人才标准的局限,而且法律职业准入考试是法学教育考核评价的客观标准,比较全面准确反映法学教育的实际。法律职业准入考试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还需要体现在考试的组织构成、考试科目、考试内容方面。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需要吸纳更为广泛的行业部门参与,不仅局限在司法们、、,立法部门、企业以及社会组织也应当参与其中,反映部门特殊需求;考试科目选择不能仅仅围绕司法案件(诉讼)为中心,需要有更为广阔的覆盖面;考试内容不仅注重从司法个案中选择案例材料,还需要从立法、执法、以及企业的法律实践中选择典型案例。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职业资格准入考试由司法考试转变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深刻意义。


第六,法学教育需要更全面客观的评价标准与机制。法学教育的评价既是对教育质量的监控,又是法学教育导向。法学教育评价标准与机制关系法学教育的发展。必须废止单纯以法学毕业生到司法部门任职和满足司法需要为标准的评价机制,取消所谓法学专业就业对口率。法治国家对法治人才需求是广泛的,所有的社会领域都是法治人次就业的领域,都是法治人才发挥作用的平台。法学教育质量的最终评价建立在是否满足社会对法治人才的需求,用人单位的评价具有权威性。法治人才既有一般性特征,具有良好职业伦理、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同时不同领域法律职业技能是有差异的,具有特殊性。因此,法学教育评价组织需要社会主要行业部门人员参与,评价标准需要依照法学教育层次(本科、硕士、博士)和不同就业领域,设定不同评价指标。


、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被提高到国家战略高度,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有多元化、多层次的法治人才为支撑。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法学教育必须超越现行司法中心主义,树立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观。

注释

作者简介:邓世豹,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 本成果是2014年“理论粤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研究”(编号:WT1412),:15JZD008)阶段性研究成果。

[1]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2]周详,齐文远:《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合理性》,载《法学》2009年第4期。

[3]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4]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5]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6]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7]冯玉军:《论国外法学教育改革的经验与借鉴》,载《中国大学教育》2013年第6期。

[8]冯玉军:《论国外法学教育改革的经验与借鉴》,载《中国大学教育》2013年第6期。

[9]郑成良 李学饶:《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法律职业准入控制的一种视角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1期。

[10]秦天宝 扶怡 :《德国法学教育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载《江苏大学学报》2014年9月。

[11]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12] 周旺生著:《立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第476页。

[13]参见赵晓力:“2010年清华法学院开学典礼致辞”,转引自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14]朱苏力:《法官素质与法学院的教育 》,《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


—END—

————————————————————

关键词


点击关键词⬆️⬆️⬆️读相应文章

————————————————————

 这里是秦前红教授的微信公众号  

武大大海一舟

whuqinqianhong

法眼看世界·智慧表心声

仰望星空·脚踏实地


更多文章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举报 | 1楼 回复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