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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团说法】共享单车,既省心,更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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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享单车近几个月以来席卷津城,小编也是深度用户之一,手机里装了好几个app,享受着骑行的健康与便捷。前几天新闻报道了北京某医院两名护士因为私自上锁占用小黄车,以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这着实吓到了许多使用者:这种行为是挺缺德,但是竟然要被拘留?我经常把车子停回自家小区,是不是也违法了?

先别着慌,小团和他的邻居老王正在赶来的路上,用实情实景为你说法,看看有哪些行为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事例一

老王是我的邻居,共享单车方便了老王的上下班,但是每天都要找车解锁让老王很不爽,于是他干脆每天把单车搬回自己的家里,上班骑走下班骑回,甚是方便。直到有一天,警察叔叔找上了门……

【小团释法】

小黄车的所有权归单车共享公司所有,根据APP中的用户协议,其与用户之间形成的是租赁合同关系,骑行结束,租赁关系也就不再存续。此时如果采用上私锁、搬回自己家中等方式将单车据为己有,就侵犯了单车公司对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会被认定为盗窃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事例二

老王的儿子小王今年只有十一岁,觉得共享单车实在方便,就在自己手机上下载了APP,每天用老王的账号解锁单车。有一天下雨路滑,小王在骑车上学的路上没刹住车,一头栽进了路边的隔离带,车毁人伤……老王很是气愤,向单车公司提出了赔偿请求


【小团说法】

首先,: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岁,小王骑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次,根据APP中的用户协议,不满十六岁的用户是无法注册的,老王将自己的账号借给小王使用,客观上两人的行为都在着过错。最后,在民法上小王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小王的监护人老王,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应当主要承担责任。


事例三

小王医药费没法赔,自己还被拘留了五天,老王很是生气,有一天夜黑风高,老王将十余辆共享单车全部推进了河里,完事之后在岸边留下了“河里没有自行车”的标语,扬长而去。第二天,警察叔叔又找上了门,经鉴定,单车损失在三千元左右,老王又一次走进了拘留所……


【小团说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所以,老王故意毁坏单车,拘留所进的一点都不冤。 此外,因为毁坏单车总价没有超过5000元,所以只是行政拘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就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此时就涉嫌刑事犯罪了。


【小编有话说】

共享单车出现为“最后一公里难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之道,但在现实中,它们也屡遭乱停乱放、私锁私藏,甚至被盗窃、毁坏……微观上看,这些单车的遭遇是国民素质的“照妖镜”,宏观上看,则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完善、社会治理存在短板的必然反映。希望在不久的将来,私锁违停这样的行为不仅有法律制约,更有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让失信之人寸步难行,那个时候,共享意识、共享经济也就自然而然的建立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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