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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药企遭离职员工举报生产假药,主打品种抽检结果蹊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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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一名自称刚从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圣和药业”)辞职的员工,一纸举报信将老东家的“秘密”告至江苏省食药监局,直陈圣和药业将违规提取的过期中间体用于药品生产。记者获悉,江苏省食药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现场核查,并查封圣和药业尚未出厂的“健胃愈疡制剂”和过期中间体。


记者另从南京市食药监局了解到,圣和药业主打品种奥硝唑葡萄糖注射液在例行抽检时被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检测认定为不合格药品。但在该检测报告签发前五天,圣和药业即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提出复检,后者报告合格。专业人士指出,这中间明显违反相关行政程序,“药品安全关乎百姓性命,在两次检验结果完全不同的情况下,应由江苏省食药监局立案查明更为妥当”。


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需符合药用要求,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或变质的,有上述情形之一,则可认定为假药。投行人士称,不管最终权威机关的认定结果如何,圣和药业的IPO进程无疑已经蒙上阴影。


涉嫌生产假药遭举报


今年8月10日,一封举报信被送至江苏省食药监局,举报者自称刚刚从圣和药业辞职,举报圣和药业涉嫌生产假药,包括使用过期中间体用于药品生产,。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该批次中间体为中药提取物“健胃愈疡浸膏”,总量超过1400公斤,已于2015年8月过质保期。但圣和药业在2016年6月至8月仍将其中的1300公斤用于“健胃愈疡片”的药品生产。此外,,中药提取物应当由生产企业在自己符合要求的GMP车间中制备提取。但该批次中药提取物实际上是圣和药业委托第三方厂家提取,。


,不允许中药生产企业委托第三方提取中药提取物用于自己企业的中药制剂生产。,重申不允许中药生产企业违反《135号文》的规定。


,仍采用委托第三方提取的中药提取物,且在该提取物已经过期的情况下,仍然将其用于药品生产令人惊愕。,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需符合药用要求,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或变质的,有上述情形之一,则可认定为假药


赵铭表示,使用违规提取的中间体用于药品生产,轻则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应当依法收回其药品GMP证书;重则涉嫌刑事犯罪。倘若这一事实成立,圣和药业的中药制剂车间GMP证书将被药监部门收回,在同一制剂车间生产的消癌平注射液将被迫停产,该产品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七成,将对公司主营业务造成重大影响。


记者获悉,江苏省食药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现场核查,并查封圣和药业尚未出厂的“健胃愈疡制剂”和过期中间体。


截至11月6日晚记者发稿时,江苏省食药监局尚未对圣和药业做出具体处罚意见。


主打品种抽检结果蹊跷


在遭到举报的同时,圣和药业主打品种——奥硝唑葡萄糖注射液,也被南京市食药监局列入产品质量抽查名单。


圣和药业招股书显示,奥硝唑系列产品是公司主要品种之一,为目前广泛使用的抗厌氧菌药物,由圣和药业在国内率先推出。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度,奥硝唑系列产品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7665.05万元、1.2亿元、1.1亿元。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今年8月23日签发的检验报告显示,抽查产品为奥硝唑葡萄糖注射液,规格:100毫升0.5克,批号:201602151。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


该检验报告显示,奥硝唑葡萄糖注射液的“有关物质”检测不符合规定,“有关物质”超过药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最大限度,即该批次“奥硝唑葡萄糖注射液”为不合格药品。据业内人士介绍,“有关物质”是决定一个药物是否安全有效的关键要素,是注射剂产品引发重大事故的风险源之一,。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奥硝唑葡萄糖注射液与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工艺类似,但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生产工艺中灭菌条件要更高。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也是圣和药业主打产品之一。这不免让人担忧,制备工艺条件更为严苛的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其“有关物质”是否符合规定。该药品为目前国内广泛使用的抗厌氧菌药物,若出现与奥硝唑葡萄糖注射液类似的情状,后果不堪设想。


令人感到蹊跷的是,“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于8月23日签发其该批产品不合格报告,圣和药业却在8月18日就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提出复检申请,并于9月23日收到复检报告,报告显示结果合格。”知情人士透露。


,被抽样单位或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验申请。”赵铭向记者指出,“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在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签发报告正式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当事人才可在法定时间内请求上级机构复审复检。而圣和药业在尚未获得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签发报告前,就启动了上级药检机构的行政复检程序,令人感到费解。药品安全关乎百姓性命,在两次检验结果完全不同的情况下,应由江苏省药监局立案查明更为妥当。”


内容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戴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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