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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揭密】帐、账:一笔终于理清的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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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发现,在各类刑法工具书(包括刑法一本通)中,“账”“帐”二字的使用较为混乱?在刑法文本中,“账”“帐”二字,何种是立法者所采用的标准用字?在刑事法律文书或者刑法论文写作中,您都写对了“账”“帐”吗?


20144月的一天,编者接到张明楷教授的电话。他略带严肃地问:”你是不是把刑法典中的‘帐’都改成了‘账’?”“不可以这样的!”

确有此事。在一本通(第九版)中,“帐”本人改成了“账”。之所以有此改动,是想结束“账”“帐”使用混乱的状况。

在刑法领域,“账”“帐”的使用极为混乱。不用说各类刑法工具书,就是在1997年刑法文本中,“账”“帐”的使用也不统一。例如,“zhàng号”“zhàng户”二词中的zhàng,应是同一个字。但在1997年第2期,用字竟不相同。

在1997年刑法第155条中,zhàng号”写作巾字旁的“帐号”。


   ,第163页。

而在1997年刑法第191条中,zhàng户”写作贝字旁的“账户”。


     ,第171页。

,发现的结果是:除刑法第191条使用了贝字旁的“账”外,其他条文使用的均为巾字旁的“帐”,如刑法第156条的“帐号”、第187条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第201条的“帐簿”、第387条的“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同一个法律文本中,用字竟然前后不一,这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在1999年12月25日第一个《刑法修正案》中,立法者增设了刑法第162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zhàng簿”继续使用巾字旁的“帐簿”。


    ,第11页。

或许是立法者意识到了1997年刑法文本中“账”“帐”使用的不统一,在2001年12月进行刑法修订时,立法者借修订刑法第191条之机,在《刑法修正案(三)》中,均使用“帐”字,如将“账户”改为“帐户”,将“转账”写为“转帐”。有下图为证:


    ,第17页。原文中,左右两部分内容不在同一平面。编者对原图作了修改,以便读者阅读。


、销毁会计凭证、会计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一文中,鬼使神差,zhàng”均被撰写答复意见的工作人员写作“账”。

,不知何故,也未坚持《刑法修正案(三)》中的“帐”字,对“转zhàng”一词使用了贝字旁的账,写作“转账”。


    截图于《全国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年第1期 ,第23页。

或许是立法者意识到了自己在“账”“帐”使用上的混乱,在2006年6月进行刑法修订时,立法者再次借修订刑法第191条的机会,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坚持《刑法修正案(三)》的写法,将“zhàng户”写作“帐户”,出现在“转账”也被改为“转账”。有下图为证:


,第426页。

《刑法修正案(六)》中,前后将近10年,立法者终于实现了“账”“帐”用字的统一。在刑法文本中,再也没有“账”字了。这一状况一直维持到现在(此后的三个刑法修正案,均不涉及zhàng”字)。不过,立法者先前用字上的混乱,已经像病毒一样到处扩散了。

根据编者的观察,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倾向于使用“帐”字


截图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3期,第96页。

而在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倾向于使用“账”字。如在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所有的“zhàng”均写作“账”。有截图为证:

 

截图于《最高人民公报》2010年第6期,第16页。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在用字上的混乱,必然导致各类法规工具书在“帐”“账”使用上混乱不堪。在这方面,没有一本法规类工具书能够幸免。


在一本通中,多处涉及到“帐”“账”。在一本通(第八版)之前,因是按照原文收录,对“帐”“账”的使用大致准确。

基本上,在出版之前,出版社会将一本通校对稿让本人再次过目。每次拿到出版社的校对稿,都会发现校对人员一遍又一遍地将“帐”改成”账”。每一版校对稿都是如此。看到原稿被改来改去,实在受不了。

为了免此折磨,自己投降了。在20127月修订一本通时,在原稿中,将一本通中涉及钱财及其记载的zhàng”字,均改为“账”(当然,如“帐篷”之类的“帐”字没有改)。

在2012年9月出版的一本通(第九版)中,出现的是“账”,“帐”字基本消失了。

从此,编者轻松了,再也没有被“帐”“账”折磨的痛苦了。

没想到,细心无比的张明楷教授敏锐地发现了这一改变,于是有了上面的来电。

   

问题来了:1.在“帐”“账”二字中,就现代汉语而言,采用何字是正确的?2.编者将“帐”改为“账”,这样做是否妥当?这里先处理第一个问题。

帐,形声字,从巾。《释名》:“帐,张也,张施于床上也。”帐,就是床帐的意思。后来引申为帷幕,如帐幕、营帐、帐篷。

账,发音与帐完全相同,为形声字,从贝。从贝,意为与钱财有关,所以账的本义是账目,即关于钱财出入的记载,如记账、查账、流水账。引申为账簿,如一本账。又引申为债务,如欠账、死不认账。

就“帐”“账”二字的关系而言,“账”是“帐”的分化字。古人常把账目记载于布帛上,将账目悬挂起来以利保存,故称日常用的账目为“帐”。后来,为了与帷帐分开,另造形声字“账”,表示与钱财有关。五代末年薛居正撰写《五代史》时用到“账”字,但后人大多仍旧使用“帐”。清代人毕沅在编《经典文字辨正书》时,以“帐”为正体,“账”为俗体。1962年版《新华字典》即把“账”字并入“帐”(但1997年修订时又分开。“账”“帐”并存并用后,形成了几十组异形词。

就“帐”“账”在现代汉语中的分工而言,凡牵涉到织物的,用“帐”,如帐篷、蚊帐;凡与钱财相关的,用“账”,如记账、算账、赊账、还账等。因此,“帐房”与“账房”含义完全不同:“帐房”是指有帐幕、帘子的房子,而“账房”则是管理钱财收支的机构。

关于“帐”“账”在现代汉语中的分工,并非纯为个人理解,这是有官方依据的。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对于“帐本”“账本”这对异形词,《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推荐使用“账本”,不建议使用“帐本”,并主张“帐”“账”的分工为:“账”用于货币和货物出入的记载、债务等,如“账本、报账、借账、还账”等;“帐”专表用布、纱、绸子等制成的遮蔽物,如“蚊帐、帐篷、青纱帐(比喻用法)”等。

[2009]62号)。在“法律常用词语规范”部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对“帐”“账”的区分如下:表述货币、货物出入的记载、账簿以及债等意思时,用“账”,不用“帐”;示例为: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由上可见,在一本通中,将与钱财有关的zhàng”,不采用“帐”字,均写作“账”,绝非编者肆意胡来。就纯粹用字而言,编者的改动符合现代汉语用字规则。


不过,张明楷教授的来电使编者警醒:作为法规工具书的汇编者,擅自改动立法用字,这合适吗?

编者常常自诩是刑法教义学的门徒,竟然擅自改动立法者的用字,“这是不可以的”。要知道,擅改法律,在古代会被砍头的。

尊重刑法原文,乃法规汇编者的基本素养——在这一点上,编者的做法确实不妥。在2013年7月修订一本通(第十版)时,编者改正了错误,将与钱财有关的“账”字,全部改为立法者的用字“帐”(由于种种原因,即便在一本通第十二版中,仍有个别地方用字不一)。

到了这里,一个问题无法回避:,最终统一使用“帐”字,而不是按照现代汉语的要求使用“账”字,能否认为这是一个用字方面的立法错误?

对此,编者认为,立法者确实存在失误,但该失误并非不可饶恕,因为“帐”原本就有“账”之义。“帐”的义符“巾”,本来就有钱财之类的意义,如货币之“币”,即从巾、敝声。“帐”产生“账”之义是有文化背景的——古人曾以织物充当一般等价物。所以,在古代汉语中,乃至在上个世纪之前,人们习惯于以“帐”表“账”义——或许,这就是1997年刑法文本中大量使用“帐”字的原因。况且,立法者使用“帐”字,也不会使国民对相关刑法条文产生误解,无损相关刑法条文的行为指南与裁判指南的机能。

 

至此,在刑法领域,帐、账这笔糊涂账终于理清了:

1.在刑法文本中,《刑法修正案(六)》彻底统一了帐、账的用法,“帐”是立法者所使用的标准用字。今后修订刑法时,对涉及到钱财的zhàng”字,应写“帐”字。

当然,立法者未来再次修订刑法时,将涉及到钱财的zhàng字,按照现代汉语的要求,统一改为“账”,这也是一个可能的选项。

2.既然刑法文本中的原字为“帐”,那么,最高院、最高检今后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时,在用字上,应与立法者保持一致,即对涉及到钱财的zhàng字,均应写作“帐”字,不应再出现“账”字。

3.同样,刑法工具书的汇编者,应紧跟立法者的步伐,在法规工具书中统一使用“帐”字,而不论司法解释原文使用的是“帐”还是“账”。

4.写作刑法论文或者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时,涉及到钱财的zhàng字,也应统一使用“帐”字。


参考文献

1.语文出版社编:《语言文字规范手册》,语文出版社2006年版。

2.刘志基、鹏宇:《字辨百题》,上海锦绣文章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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