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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字典》商标打官司,出场就要3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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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bang导读:小时候,每个人的书包里都会背着一本《新华字典》,好像带了它,就带着一位移动小老师,可以帮你解决所有难题。只是,你知道《新华字典》还未注册为驰名商标...


《新华字典》在无数中国人心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具有“国典”之名。伴随知识服务的兴起,众多出版企业纷纷打造各种平台。2017年6月份,商务印书馆的“新华字典APP”上线后,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户下载。这本最初只有巴掌大的辞书,在触网后华丽变身的同时,却因“新华字典”是“未注册驰名商标”还是“通用名称”而引发纠纷。


近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万余元。

该案件中,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以“擅自生产和销售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导致市场混淆”为由,与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展开商标保卫战。


在法庭上,最为壮观的一幕就是花花绿绿铺满法庭地面的证据——原被告双方带到现场的200多本各种版本的《新华字典》。其中仅原告一方就带来了160多本《新华字典》,这里包括了商务印书馆自1957年至今出版的全部11个版本的《新华字典》,还有新中国成立后由人民教育出版社于1953年出版的第一版《新华字典》。

有许多《新华字典》封面斑驳、页角卷边的字典上,“新华字典”4个字用的是繁体字,字典处处可见岁月的痕迹。而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虽然出版年头远比不上商务印书馆,但也带来了40多本“实用版”《新华字典》。这次《新华字典》家族的大聚会堪称史无前例。

两个出版社的《新华字典》放在一起,有些连封面图案设计都非常相近,很难看出区别。


在此次的法庭交锋中,被告华语出版社认为,“新华”一词本身不具备商标标识的功能,属于历史时期的通用词汇,不应作为商标名称使用,《新华字典》的编写是在建国初期,社会为公众扫盲汉字而出现的,是由国家推动产生,不应该又个人独自占有该书的通用名称,相应的版权也应由编撰者自己所有,商务印书馆无权主张。


此外,至少有30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种以“新华字典”为正书名的图书。“新华字典”这个名称不具备显著识别性,不应该作为商标使用。


而对此,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个数据,在“出版行业品牌影响力调查报告”中显示,参与调查的读者中有70.34%的人使用过《新华字典》,并有39.3%的读者知道《新华字典》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


因此,可以认为《新华字典》是具有显著识别性的。


:本案中“新华字典”具有特定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所谓“未注册驰名商标”,是指商标的使用者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或者尚未来得及注册商标,或者注册申请尚未被核准,但事实上,经过宣传和使用,该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有了很高知名度,为大家认可。


现行《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本案中,商务印书馆依据华语出版社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金额为300万元。


对此,,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对商务印书馆300万元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而商务印书馆主张合理支出为40万元,考虑到商务印书馆提交的上述合理支出凭证与本案的关联性、必要性,故对于商务印书馆提交凭证的合理支出277 989.2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继续使用原告的“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立即停止一些与之相关或者近似的包装,并就此事登报说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所诉求的三百二十七万余元。


从2016年开庭至今,这场“新华字典”的官司终于落下帷幕,“未注册驰名商标”也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那个物质极度匮乏的年代,确实没有心思去注册商标,甚至商标法的推行都要晚于第一代新华字典的出版时间,不过作为新世纪的创业者,千万不要在犯老一辈人吃的亏,早点注册商标,也就早点规避商标被人抢注的风险。


| 来源:一品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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