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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一孕妇腰痛就医输液时死亡,一尸两命背后究竟暗藏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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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明节是祭奠逝去亲人的日子。作为一名父亲,刘冬明最大的心愿是——让在殡仪馆内躺了八个月的女儿早日入土为安。

  2016年7月17日,其女儿刘小雨(化名)因怀孕时腰痛前往乐安县人民医院就诊,却猝死于医院。事后,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是“心脏猝死”;刘冬明称,其家族及小雨并无心脏病史。

  为了解小雨死亡真实原因,医院及刘冬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小雨“因药物过敏性休克导致死亡,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关联性”。

  一次普通的腰痛就医,缘何引发一起死亡事故?


孕妇腰痛就医输液时猝死

  路过殡仪馆门前,刘冬明内心的痛苦记忆都会被唤醒。

  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他反复念叨:“如果顺利的话,我做外公了,外孙也3个月大了……”

  遗憾的是,随着其女儿小雨的意外离世,一切美好已化为泡影。

  刘冬明是乐安县增田镇温田村人,其女儿小雨出生于1992年,常年随他在浙江嵊州工作。

  2016年初,小雨在乐安订婚。为此,刘冬明还在县城“香山华庭”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准备出嫁时随礼。同年7月,小雨怀孕后,刘冬明护送她从嵊州回到乐安老家养胎。

  意外发生在7月17日的一次就诊。

  一份乐安县人民医院就诊记录显示:“因小雨怀孕4月余,有发热、腰痛等情况,于7月17日到乐安县人民医院就诊;7月18日21时许,小雨腰痛未见好转,再次前往医院就诊,并于是7月19日入院治疗;7月21日,小雨在静滴输液(头孢他啶3.0+0.9%氯化钠250ML)过程中,发现患者面色青紫、神志不清、抽搐,医院立即给予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处理。”

  “不好了,你家女儿出事了,正在医院抢救!”7月21日上午,电话那头传来一阵急促的声音。

  历经6个多小时,刘冬明于当晚赶到乐安县人民医院,却未见到女儿最后一面。

  在后来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医院这样描述该起事件:“小雨死亡时间为7月21日10时10分,死亡原因为心脏猝死”。


尸检认定系药物过敏死亡

  “怎么会心脏猝死?”在刘冬明看来,小雨没有心脏疾病,其家族亦无心脏病史。一次普通的腰痛就医,为何导致死亡事故?

  为了寻求小雨死亡原因,刘冬明要求医院封存病历及就诊记录,却发现了一些“端倪”。

  刘冬明介绍称,在“入院记录”中,发现上面有多处涂改痕迹和错误,例如小雨年龄24岁,却在一些就诊记录上错写成30岁,有的地方描述成未婚,有的错写成已婚,其身高1.65CM错写1.55CM,医生的主诉时间是2天,却被护士记录为3天等。

  更让他疑惑的是,7月17日当天,小雨来医院门诊看病时,医生并未开具门诊病历。而后来,门诊病历详细载明了整个就诊过程。

  据此,刘冬明怀疑,患者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可能是在医务人员仓促中伪造的,存在书写不客观、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

  于是,他放弃了对病历资料进行医学鉴定,转而做司法鉴定。

  2016年8月7日,乐安县人民医院及刘冬明联合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雨死亡原因。

  同年9月5日,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果(江西SZ司鉴中心[2016]病鉴字第s072号),即“依照《江西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体解剖规则(试行)》进行检验,结合法医病理学检查,临床检查治疗情况及死亡经过,鉴定死者小雨符合因药物过敏性休克导致死亡。”

  根据上述尸检报告,双方委托该鉴定中心鉴定“医院对小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对其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2016年11月28日,该鉴定中心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组织医患双方及相关专业临床专家、法医专家及法医鉴定人员参加听证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意见书([2016]临鉴字第1551号)中表明:“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在患者出现病情变化后,对患者的病情判断和估计不足,未能在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时考虑药物过敏的可能,在应用抢救药物时相对滞后,其抢救措施不够规范,未尽到特殊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因此,患者的死亡与医方抢救药物应用滞后存在关联性”。


家属要求医院担责80%未果

  对于上述鉴定意见,乐安县人民医院副院长杨佳俊受访时坦言,医院认可这一鉴定结果。

  至于医院抢救时为何没有考虑药物过敏的可能,是因为此前的7月19日住院时,医院在用药前曾对小雨做过皮试,并无不良反应。“我们只是7月19日做了皮试,未见过敏后来没有继续做。”

  刘冬明则认为,从诊疗记录可以看出,7月21日8时50分,小雨在静滴输液(头孢他啶3.0+0.9%氯化钠250ML)后,发现患者面色青紫、神志不清、抽搐,后抢救无效死亡。

  “按照操作规定,21日使用头孢他啶菌类抗生素之前应该做皮试。”刘冬明认为,医院使用头孢他啶前未作皮试,是导致小雨死亡的直接原因。

  关于这一点,杨佳俊认为,结合尸检报告分析,药物过敏反应不仅仅是药物本身的问题,造成过敏反应主要包括患者个体差异、药品理化特性等方面。即便小雨皮肤过敏试验阴性也不能确保万无一失,患者发生迟发性过敏性休克与自身过敏性体质有关。

  不过,杨佳俊认为,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并无过错。“不管是药物过敏休克,还是心脏猝死,我们都是按照心肺复苏予以救治。”

  对于院方的说法,刘冬明和家人认为,作为一家县级人民医院,在给病人使用抗生素之类的药物过程中,发现病人出现异常反应,没有想到可能是发生了过敏,要么是水平问题,要么是责任心问题。

  对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乐安县卫计委医政股股长邓云称,他们曾多次召开会议,要求涉事医院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杨佳俊对记者说,事发后,医院与患者协商过多次,医院愿意承担事故70%的责任,但刘冬明提出医院应承担80%的事故责任(赔偿约80多万元)。由于双方分歧过大,协商一度陷入僵局。

  时至今日,小雨的遗体在乐安县殡仪馆内,保存了240余天。按照殡仪馆日均500元的遗体冻藏费,仅这笔遗体保存费约13万元。


未充分履行医疗危险注意义务应担责

  南昌大学药学院冯丽华教授表示,在《临床用药须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虽然注射头孢类抗生素并无强制性规定必须进行皮试,但医院为了安全起见,无论输液还是口服抗生素,一般都会选择反复做皮试并密切观察患者状况。通常情况下,取微量药物进行皮试,是临床医疗中预防过敏反应的常用方法。

  冯丽华认为,乐安县人民医院作为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为一体的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完全可以预见患者注射头孢他啶类抗生素后,面色青紫、神志不清、抽搐系药物过敏所致,并可根据患者出现病情变化应用抢救药物。从这一点来看,医院方面并未充分履行医疗危险注意义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黄永强律师也赞同上述看法。

  黄永强认为,如果当地卫生部门认定这是一起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黄永强表示,除了对涉事医院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可以“医疗事故罪”起诉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据《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截至发稿时,刘冬明打算4月2日让小雨先行入土为安,再协商解决纠纷。但是殡仪馆打来电话,称安葬之前得支付13万元遗体保存费。

  刘冬明称,13万元,对于他来说是个天文数字,这笔费用像针尖刺痛他的内心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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