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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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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面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消极对待行政应诉、、、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意见》对行政机关支持、,;二是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三是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意见》强调,要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发挥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要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意见》要求,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消极对待行政应诉、、、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三、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四、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五、。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六、。、裁定和调解书。,,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七、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要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发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实施。
  八、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九、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十、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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