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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瑾学术】医疗机构利用外脑运营风险之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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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利用外脑运营风险之一例

开办一家医疗机构,特别是社会资本投办的民营机构,涉及到的外部协调和内部管理运作事务繁杂,难免想到引进“外脑”,以合作的方式,承办一些事务。例如,有的专科或者技术,为了引进相应的技术或运作高手以有效运营,往往会在猎头的基础上,锁定目标,商谈合作。聘用,一般来讲,并无竞争力,很难。于是,就有很多“合作”的方式出现。这样一来,尽管可能更有诱惑力而可以利用外脑,但,一不小心,可能就会构成“使用通过…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样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起来,后果十分严重。

有关的规制,、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点针对的是外脑合作者,第二点针对的是医疗机构这一方。对应的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一、针对外脑合作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针对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有上述规定可见,对应的处罚规则十分明细,尤其是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假如构成违法,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医疗机构在利用外脑运营时,一定要注意合作模式的设计,千万不可违背以上法条的禁止性规范。


2016年12月1日晚,新城


作者简介


❖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 东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胡晓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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