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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乔丹”商标权案的标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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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审理此案,、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三件案件,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乔丹的再审申请。

 

  迈克尔·乔丹与耐克公司曾先后提起80余起行政诉讼,,均宣告耐克公司、迈克尔·乔丹败诉。2015年4月13日,,又被判决驳回上诉。迈克尔·乔丹不服,。

 

  其实,按照中国法律二审终审制原则,迈克尔·乔丹曾经失败了——当北京高院二审作出不侵权判决之后,“民族品牌”乔丹就可以放心地继续经营下去了。但因为二审判决遗漏了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因此申请再审后,。

 

 ,有着极为重要的标杆示范意义。一方面,乔丹商标案显示了一些跨国公司在世界上增长最快的消费者市场所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挑战。尽管乔丹公司使用的品牌是否对迈克尔·乔丹构成姓名权上的侵害,,但该系列案件是在法学上具有边界性的特殊案件,也反映了我国一些企业在品牌运营上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以及对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的姓名权的保护和重视。。相比于此案具体的审理过程,此次公开宣判更加值得社会关注。:“公开审理此案,、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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