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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琼瑶案”再起风云:聚合类网站的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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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互联网最热门的知识产权案莫过“琼瑶诉于正案”,随着去年年底、向琼瑶道歉并赔偿原告500万元,这件全国注目的案件终于宣告完结。然而《梅花烙》案结束了,《宫锁连城》的案子才刚刚开始。

和“琼瑶诉于正案不同”,《宫锁连城》从被告变为原告,被告则成了手机APP“快看影视”。


案情回顾:

2014年6月,腾讯公司发现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聚合类App“快看影视”提供腾讯拥有独家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宫锁连城》在线播放。

2015年5月,腾讯公司委托快版权首席律师严飞负责《宫锁连城》案件。

2016年1月,,易联伟达赔偿腾讯3.5万元。

2016年2月25日,易联伟达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2016年6月8日,二审开庭。腾讯公司再次委托快版权首席律师严飞负责此案。



《宫锁连城》成为案件关键

2015年底,,判决停止该作品的传播。在这种情况下,《宫锁连城》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议。

腾讯代理律师提出,2013年4月,腾讯公司与湖南经视公司签订协议获得《宫锁连城》在网络平台的独家授权;此后,腾讯公司授权乐视网在其平台上播出该作品。“快看影视”非法获取侵权作品侵犯了腾讯公司享有的合法权益。

“快看影视”则认为,《宫锁连城》作品本身存在瑕疵,属于侵权演绎作品,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腾讯公司作为侵权演绎作品的继受者,其权利同样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侵权演绎作品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这一问题,国内法律界也是争议许久。界内一直持有两大观点:

1、作品本身违法,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权利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2、侵权演绎作品也是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

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活动,在已有作品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侵权演绎作品定义为在未经原作者授权下擅自通过改编、翻译、整理等获得的新作品。但是,是否获得原作者授权并不是判断演绎作品是否受法律保护的必然条件,其独创性等实质要件同样理应受到重视。


聚合类平台是否涉嫌侵权

聚合类平台自上线以来一直争议不断,新闻类、自媒体、视频等等。究竟通过抓取网络链接聚合的行为是否涉嫌侵权?

本案作为首个聚合类网站的案件,对其他同类型网站纠纷具有借鉴效应。

虽然聚合类平台属于新兴的互联网产物,但是侵权认定可以遵循侵权法的朴素原理。

1.“快看影视”客观上是否具有侵权行为?

通过腾讯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内容中可以看出:在手机APP“快看影视”中,通过搜索“宫锁连城 未删减”的关键字,可以搜索到来源为乐视网的44集《宫锁连城》,并且用户可以拖动进度条进行观看。

2.“快看影视”是否存在主观上故意侵权的行为?

乐视网上公开发布过关于反盗版以及反盗链等声明。“快看影视”则在明确了解该声明的情况下,依旧通过相关技术绕过乐视网反盗链技术获取相关影视作品,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行为。

3.“快看影视”的行为是否对腾讯影视形成了“实质性的替代”?

目前聚合类平台都存在此类争议,即聚合类平台是否单纯的提供链接服务。本案中“快看影视”通过重新设计播放界面、删除视频内广告、设置专题分类等方式,与原视频形成了深层次的对应关系。这扩大了作品的域名渠道、接触用户群体范围,分流了原视频网站的流量。,“快看影视”除了提供链接服务以外,还存在提供实质性内容服务,对腾讯影视存在“替代”效果。

4.“快看影视”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快看影视”通过定向链接抓取技术,通过获取其他网站的影视资源通过深度链接的方式聚集在自家平台上,通过全新的界面、编排展示给所有用户,而非通过被动的全网检测搜索。同时通过删去原有视频的植入广告吸引用户,增加用户粘性。

一审判决中提出“商业逻辑”观点,认为“快看影视”通过提供“一站式”的视频搜索及服务,由此形成良好体验,增加用户粘性,借以获取更多流量与广告收入。这种行为造成了腾讯公司网站的分流,侵害了版权方的利益。


国内尚无类似案例

原告腾讯公司的代理律师,同时也是快版权首席律师严飞表示,作为国内首个聚合类网站的侵权案件,其意义不亚于“琼瑶诉于正案”,本案的判决也将对聚合类网站侵权行为做出具体定义。如果最终腾讯公司胜诉,那么目前互联网上存在于版权模糊地带的聚合类网站包括影视类、文字类、音乐类等等,可能会面临一次大的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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