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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何处理夫妻之间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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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夫妻之间借款?

案情介绍,2007年5月,徐女士与李先生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再婚前,李先生曾与徐女士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各自的房屋和车辆归各自所有。婚后,双方由于在处理家庭问题上逐渐产生矛盾,以致夫妻感情越来越谈漠。2012年1月,,要求与徐女士离婚,在法官的调解下,李先生与徐女士解除了婚姻关系。2012年10月,李先生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女士向其借款2万元至今未归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同时,在法庭上陈述,出借的2万元钱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应当归还。并提交了借条、婚前协议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针对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徐女士则辩称,此借条确实是其所写,当时借款是为了装修其拆迁安置的房子。然而,此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认为这笔借款是不用归还的。

律师说法: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家事团队专业律师认为,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是很常见的,而在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这个问题很好处理,就好像在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的借贷那样简单明了。但是如果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就比较复杂了。怎么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呢?首先,夫妻之间的借款常常在离婚的时候才会有真正的意义,在婚姻关系比较圆满的前提下,。那么,既然在离婚时显得比较重要,就要做好证据的保全工作了,比如,当对方提出要向自己借钱的时候,务必要求对方留下书面的借款协议或者是借据作为证据,这样日后在法庭上也能够更有说服力。其次,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会出现更为复杂的情形,如果对方需要向自己借款的数额比较大的时候,可以作出一个协议,暂时在借款后的一段时间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这样,借款协议的效力就比较的清晰明了,偿还的时候也比较好处理。

本案中,李先生与徐女士在婚前虽签订有婚前协议书,约定了婚前各自的房屋和车辆归各自所有,但并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分,因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按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李先生与徐女士之间的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确定由徐女士归还李先生1万元。对李先生要求徐女士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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