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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作企业名称将视为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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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与会现场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施行近24年来的第一次大修。



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与会现场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施行近24年来的第一次大修。


据悉,草案针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规定,作了改动。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


草案指出,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使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作企业名称


于此同时,草案还明确,“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表示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也属于不正当竞争。



伴随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国经济发展呈现新态势,新的商业模式涌现,扰乱竞争秩序、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出现,而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够明晰,为此,草案的提出很有必要。这对于明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经济良性发展。




编辑:CJ

本文综合编辑整理自光明日报、北京青年报、腾讯科技、中国青年网

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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