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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无需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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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2日,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申请人也不需要提供担保。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等问题,《批复》明确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视案件的具体情况,承办法官可以决定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

  

  《批复》还就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复议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就驳回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可以由原审判组织进行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法释〔2016〕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6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1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16〕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

  

  二、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三、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等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至于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则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四、关于复议问题。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就驳回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可以由原审判组织进行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复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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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文星,男,1970年生,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在读法学硕士,投资项目分析师。自1997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咸阳市民营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秦都区土地流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青少年成长导师。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纠纷、建筑工程与房地产纠纷,专注发展投融资管理、投资项目风险分析、新三板、PPP等业务领域,并与国内知名律所、律师形成业务联盟。始终将“侠之大者,为国为民”作为自己的职业信仰,以期更好的为企业、为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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