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字典价格联盟

【基础知识】物权法定原则与司法协助登记

只看楼主 收藏 回复
  • - -
楼主

  作者:师安宁   来源:

  作者:师安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物权法定原则含义通行的解释一般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者变更。

 

  物权法定原则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息息相关,但实务中的缺陷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阐释少有可供甄别性的具体规则。由此,司法与行政登记实务中易于产生三个方面的疑惑:一是该原则中要求“法定”的内容是什么?二是其中的“法”应限制在什么范畴?三是违反或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权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首先对第一个疑惑进行解析,即如何正确看待物权法定原则的法理特性与内容构成。所谓物权法定必须体现在如下四个层面:一是物权的名称、种类或类型应法定化。诸如用益物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是法定的物权名称,不能再称之为“农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再称为“基地使用权”;所有权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不能再称为“单元房专有权”等等。二是物权的流转和变动规则必须法定化。诸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由抵押登记制度设定和调整,如不遵循这些法定化规则即不能设立合法的担保物权。,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确定。三是物权证明的形式须法定化。如房屋产权要由房产证来公示和证明,地权要有土地使用权证,抵押权要由他项权利证书来证明等等。凡不遵循这些法定证明形式,则不能得到物权法的承认和保护。四是行使物权登记主管权的主体应法定化。尤其在不动产物权登记中,。这方面最为典型的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例子即是由村委会或乡政府颁发的所谓的“小产权”房所有权证,由于其颁证主体的非适格性,“小产权”证书当然是不能获得物权法律效果的无效证书。

 

  其次,应正确解析物权法定原则中“法”的范畴。

 

  物权法定原则中的“法”应当包括四部分:。诸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渔业法、海洋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即系物权法体系的组成内容。。。三是地方性法规或自治范畴内的自治条例及变通性规定。四是确实存在着习惯法依据,并且得到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文件确认的广义的“物权法”。如目前被我国司法实践所认可的“典权”制度就是以习惯法为主要规则且由20余个司法解释性文件所表现出来的“习惯法”调整的。

 

  第三,正确认知物权法定原则的动态性和发展性。笔者认为,对于违反或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民事权利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不能作绝对化地理解与适用。物权法定虽然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对其仍然要以发展的眼光和辩证的认识论来看待。

 

  事实上,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一直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一般而言,对未被纳入物权法明确调整的民事权利或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设立的权利虽然不能获得物权法律效果,但并不意味着这些权利不存在或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因此,一些未纳入物权法的“类物权”诸如居住权、让与担保等虽由于涉及到对物权法定原则的遵循而只能以债权的性质存在。但毫无疑问,其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利,仍要受到民法、合同法等民事实体法的保护。

 

  物权法定原则的动态性发展成果,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将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纠纷归类于“物权纠纷”且均被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并由此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原以债权形式存在的民事权利一并纳入不动产纠纷的管辖范畴。显然,。

 

  最后,必须正确认知司法协助登记的价值。启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原由基本分为四类,一是依职权进行登记;二是依申请登记;三是协助有关司法机关办理登记;四是在特定情形下受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示而办理“嘱托”登记。

 

  协助办理司法登记是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目前,。同时,,均仍然具有适用效力。

 

  尤为重要的是,,不得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此处的“实体审查”是指,、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等裁判结论或理由错误的,则不得以此为由而拒绝办理协助登记。,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该项原则亦适用于有关政府确权决定书、行政裁决书及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的执行。

 

  实务中,,即其误将司法协助执行等同于“依申请”的登记事项,。但事实上,执行协助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程序中极为特殊的情形,。也即,在办理司法协助执行登记时,、转移登记手续。因为,司法裁决法律文书具有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确权功能,。

 

  显然,执行登记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转移、变更或注销登记,而是一种法定的公示登记。因此,只要登记部门认识到其所配合协助的执行登记工作只是物权公示登记而不是确权登记,则将会认识到对此类登记工作不得按照通用登记规程来办理的法理依据所在。



举报 | 1楼 回复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