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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雷洋悲剧背后的性行为秩序逻辑毛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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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更相信雷洋是路过,而不是去了,但他的出事,的确是依靠原始道德秩序提供正当性的国家秩序逻辑的结果。——毛寿龙


图片来源:百度图片            文章来源:FT中文网与毛寿龙公号同步首发,转载请注明


 

 在中国轰动一时的雷洋案,法医检查结果最终在上周出来了: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涉事警察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我们希望进一步侦查后会真相大白,然后将涉事警察绳之以法,实现正义。

 

不过这个案子的很多问题依然值得思考和探讨。网上很多人依然关心,雷洋了吗?如果了,就不同情。更有人关心,如果警察现场处置权被因此削弱,受害的还是大家。在笔者看来,至少如下秩序逻辑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

 

首先,性行为,是很隐私自愿的行为,正因为如此,它有原始的正当性。它也是人的最为原始的秩序的一部分,也正因此,它往往纠缠着爱恨情仇。它的隐秘性,给人以很多自由,但它的原始性,给人以极大的风险。这种风险涉及到情感的嫉妒,涉及到情感的伤害,很容易激发相关的暴力行为,从而导致血腥的行为。所以,它一旦涉及第三方,尤其是原始秩序中的第三方,不仅会导致原始关系的裂痕,还很可能涉及到暴力。所以,传统社会,一般都严厉禁止婚外的性行为,而且要求寡妇守寡。

 

其次,对于扩展的国家秩序来说,稳定的原始秩序,是稳定的国家的社会基础。所以,扩展的国家秩序也会严格要求禁止婚外性行为。对于基本上由原始结构构成的传统社会来说,尤其如此。这些国家的法律和习俗,都会禁止婚外性行为,并给商业性的性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虽然可能只是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处罚,但因其对原始秩序的危害性很大,所以对其处罚的严厉性,往往高于一般的违法行为。

 

第三,在市场经济时代,人类从原始的秩序进入了扩展的市场秩序,与此同时,扩展的国家秩序也从统治性的治理,转变为公共服务性的治理,也就是公共治理。国家的长治久安,主要依靠其内在的权力制衡,和正常的权力交接班机制,也依靠扩展市场秩序的内在稳定性,而原始的社会秩序也在开放的市场秩序中,逐步转变为具有相当开放性的私人秩序,和具有大量自由空气的城市秩序。在这个过程中,人的隐私越来越得到保护,人的自由选择空间越来越大,人们的行为也越来越文明化,情感性的暴力和血腥的行为也日益减少。在原始秩序中的忠诚和背叛,逐步为扩展的市场秩序中的选择的自由所替代。

 

在这种情况下,原始秩序依然存在,家庭和家族重要性也依然存在,但家庭的类型也因此而多了很多。同性恋家庭就不用说了,很多家庭因为离婚和再婚,也形成了扩展的混合家庭的局面:比如,一个姐姐,拥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姐姐在两个家庭之间走动,一个弟弟在爸爸和阿姨家里,一个妹妹在妈妈和叔叔家里。在这种情况下,家庭的原始性传统依然存在,但婚外性行为对家庭的伤害,已经越来越少,如果是可以忍受的婚外性行为,则就是家庭的一部分,如果是不可忍受的婚外性行为,则可以通过选择的自由组建新的家庭。这种选择的自由,不一定符合原始的忠诚和贞洁的价值观,却给新的原始秩序提供了一个增长的机会,这种原始秩序有其原始性,却有权利的开放性和可进入性,是道格拉斯·诺斯所讲的“开放进路社会”(open-access society)。

 

原始秩序的特点是,有很多东西钱是不能买的,有了钱也买不了很多东西。但市场经济的一个特点是,有很多东西是钱可以买的。在扩展的市场秩序里,性行为变成了一种服务,有需求,就会有供给,就会有定价。这就是所谓的行为。在传统很发达的地方,或者传统习俗没有改变的地方,这种商业化的性服务,一般来说比较隐蔽,但往往是非法的。作为原始秩序的道德,往往依然对这种行为很不宽容。

 

如果国家秩序依然带有很强的原始性,需要依靠原始的道德秩序来提供其正当性,而不是通过公共治理的结构以及有效的公共服务来获得其正当性,甚至有些政府强力部门靠此获得收入的话,那么这种商业性的性服务市场,是最好的管制对象,也是最好的无限处罚的征税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力部门的行为本身又不太规范,就很容易出现不正常的执法行为。就在这个逻辑的现实点上,雷洋出现了,而这些点同时发挥作用,导致了年轻的雷洋,撇下老婆和孩子,撒手人寰。当然,我更相信,雷洋是路过,而不是去了。但他之出事,完全是这个逻辑发挥作用的结果。

 

放弃这些秩序逻辑的思考,可以整理出如下思路:

 

首先,不同的性行为模式,实际上是不同人的不同偏好问题。有些人更加喜欢稳定的关系,有些人更加喜欢不稳定的商业关系,很多人则喜欢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些人更加喜欢非商业但两厢情愿的不稳定关系,当然还有些人喜欢同性,或者根本对性不感兴趣。如果大家都这么认为,那就非常简单了,所有模式的行为都是具有正当性的,不过是不同的人的不同偏好问题。每一个人可以自由选择,社会和国家,乃至市场组织,都大可以以开放心态来对待这一切。当然,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确保安全,如何避孕,如何避免性病,,这是更重要的公共服务问题。对此,社会、市场和国家,都可以提供很多服务。

 

其次,不同性行为模式是一个道德问题。这个时候,它不涉及法律问题。既然是道德问题,那同样是一个人的不同道德模式的选择问题。所不同的是,有些人的行为,尤其是行为、婚外性行为,乃至婚前性行为、独居无性行为、同性性行为,会遭遇道德的谴责,而常规的婚内性行为,则会得到道德表扬而已。这种道德上的谴责,在民法意义上构成了一种过错,对于国家秩序来说,也就是给予无过错一方在离婚再分割财产时给予适当照顾而已,其他方面都想听。所不同的是,因为很多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既然是不道德的,就无法出现在阳光下,其安全性的问题,反而会出现问题。

 

第三,不同行为模式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也就是说有些性行为,尤其是商业性性行为,是一个违法的问题。当然现在很少有社会把这个问题当作是犯罪问题,除非组织强制。在这个时候,问题就转变成了一般违法的治理问题。

 

前文说过,性行为,即使是商业性性行为,一般来说是自愿的,比较隐蔽的。在这个情况下,有效执法一直是一个问题。一要抓现行,二要有证据,这个问题就比较难。尤其是要抓证据,用过的避孕套是一个证据,但以此为证据,会导致不鼓励使用避孕套,也就是安全套,而这会损害其他公共服务,。世界卫生组织就要求各国,不要在抓嫖的时候认为有用过的安全套就认定有行为,相反,,要求在可能发生商业性性行为的地方放置安全套。这凸显了公共服务型政府和执法型政府的逻辑矛盾。显然,解决公共问题优先而不是执法优先,本身就在要求各国政府不要太看重一般违法问题,。

 

当然,,执法性政府在处理商业性性行为问题上,也同样有固有的问题——或者无法有效执法,或者过度执法。有些地方还出现了钓鱼执法。最严格执法的地方往往会出现过度执法,也就是冤枉好人的问题。雷洋案之后,全国各地爆出了很多抓嫖的冤案,其根子在于,对于两厢情愿的没有外在损害的商业交易行为,执法逻辑本身具有一定的不对称性。

 

即使雷洋案等案件,在现在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但只要有这些秩序逻辑存在,此类案件还会层出不穷,除非未来警方以此为戒,对这种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实际上允许这种行为的存在。但即使这样,安全性问题,依然会摆在那里。当然,这是执法者所不愿关注的,但如果要让政府成为公共服务型的政府,就必须考虑这个问题。

 




毛寿龙,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财政与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北京市海淀和詣社區發展中心理事長,北京国宏公共治理与政策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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