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字典价格联盟

昌尧讲税:建筑业“营改增”,提起就让人头痛的3大业务!

只看楼主 收藏 回复
  • - -
楼主

建筑业“营改增”,提起就让人头痛的3大业务!

马昌尧/文

营改增到今天已经过去快半年多了,先后也下发了很多的政策文件,可多年沉淀下来的经营管理模式,就凭一纸政策,要从实际操作中改变过来,可有多难呀。

我想到今天,我们很多财务人员还是按以前的老套路在操作建筑业的相关业务,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和大家探讨一下,建筑业“营改增”,提起就头痛的3大业务!

头痛之一:建筑业务中“钢结构制作及安装业务”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在建筑业务中的“钢结构工程”也是随处可见,可你是否已经感受到这漂亮钢结构背后的纳税痛苦了呢?

根据北京国税归纳梳理的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人最为关注的26个热点问题中的第二个问题,

问:钢结构制作安装业务是全额按17%交税、还是全额按11%交税、还是制作按17%交税安装按11%交税?

答:上述属于兼营行为,钢结构制作按17%计税,安装业务按照按11%计税。

可仔细想一下,好像也不对,我们来看看文件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按照本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

情况1、如果钢结构企业在销售钢材的同时,提供钢材的制作与安装服务,那么很显然应该按照17%计税,因为钢结构企业是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所以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情况2、如果是建筑企业先去采购钢材,然后制作,最后安装,那么它就应该是按参照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为建筑企业是以建筑服务为主的,所以应该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可如果按这个政策来分析的话,就会和北京国税的疑难问题解答有不同的观点,那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昌尧讲税也很无奈,因为中国的税收政策就是这么博大精深,所以建筑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也只能以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头痛也没有办法。

 

头痛之二:建筑业中“预收款”实现了“工程未动税款先行”。

在建筑施工行业,合同签订后,收取进场费、预付材料款等现象也是非常普遍的。

在营业税政策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在增值税政策下: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第四十五条第(二)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同样一项政策,在不同的税制下,纳税有什么区别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嘉达公司承接了丰达公司一厂房的建设工程,该厂房的建设为钢结构,厂房的建设总造价为2000万元,其中钢结构的造价为1500万元。合同签订后,丰达公司支付预付款1000万,用于材料采购。

营业税政策下:预付款交营业税=1000*3%=30万;

              整个项目营业税=2000*3%=60万。

增值税政策下:预付款交增值税=1000/(1+11%)*11%=99.1万;

整个项目增值税=销项税2000/(1+11%)*11% -进项税1500/(1+17%)*17%=198.20-217.95=-19.75万元

这下问题来了,该项目,不仅有进项留抵,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这预付款一收反而还预交了99.1万元的增值税,这同样的政策在不同的税制下,简单的搬用,真是让人头痛呀。

 

头痛之三:建筑业中的“经营挂靠模式”是割不掉的伤痛。

目前在建筑施工行业,“挂靠”这一现象应当是普遍存在的,所谓挂靠是指挂靠者(挂靠单位或挂靠人)利用被挂靠单位的名义(通常包括企业名称、资质、公章及信誉等)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或承揽建设工程任务,并向被挂靠单位缴纳一定比例费用的经营合作行为。

而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面对政策的改变,哪些行为又让我们头痛了呢?

(一)以谁的名义经营纳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挂靠方式,都是在暗箱操作,对外都是说以被挂靠人名义经营,而实际上在业务处理中却是挂靠人自行操作,这就使得挂靠情况变得十分复杂,加上实际操作中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的不同界定和风险的不同划分,导致挂靠业务成为一个头痛的流程处理问题。

(二)账务到底要怎么处理?

有了挂靠的暗箱操作,就难免会出现账务处理上的不合规,同时账务处理也是形式多样。

在设置账务方面:有采用报账制的、有采用隐瞒账的、有由被挂靠方全面核算的,真是形式各异。

在开设账户方面:有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提供了日常经营账户的、有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提供了单独的项目部临时账户,且该账户由挂靠方实际控制的、有被挂靠方未向挂靠方提供账户的,也不让人省心。

让财务人员在账务的处理上也是头痛不已。

(三)经营收益要怎么分配?

按照双方约定,挂靠方获得剩余收益,被挂靠方获得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用。那么,实务中剩余收益的处理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如果项目部账务和被挂靠方公司账务不合并,项目部也由挂靠人掌控独立临时账户,或者压根就没有提供账户,那么挂靠人的收益必然私下转移。

让财务人员在账务的处理上也是漏洞百出。

 

那么挂靠经营,到底要怎么管?不是政策不明确,而是传统经营害死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可见,税法对于挂靠行为的涉税界定还是有一定依据的,如果我们能够签订正常的业务合同,挂靠就不再是头痛的事了,可如果你又不想交税,又要暗箱操作,那当然就头痛了。


湖南邦卓财税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培训  财税咨询  管理咨询

代理记账  审计咨询  人才推荐

联系电话:13787162213   服务群号:202775729


昌尧讲税公众号

昌尧讲税课堂

马昌尧简介


     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筹划师、成本分析师。

      曾服务于五强集团、晟通国际、华泰重工、兰天集团等知名企业。

      现任富兴集团财务总监,昌尧讲税工作室负责人,汉唐教育乐上财税网、高顿秀财网、中国会计视野网实战讲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管理经验和宽广的知识面,财税培训、财税咨询专家。演讲和培训倍受好评,是少数【实践】和【理论】兼备的优秀名师。



举报 | 1楼 回复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