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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涨价案申请上诉二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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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邨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邨内商铺72A,组织机构代码:683294457

  负责人:丁浩然

,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2、改判撤销被上诉人2014年5月8日关于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决定;

3、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1、《涨价意见征询函》违法。祈福新村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4月3日,向全体业主发出《关于调整物业费的意见征询函》其内容是对2013年、2014年管理收支、预支情况的简介,并将拟提高管理费的方案及后果发给各位业主,特别注明“逾期未寄达或未送达的视为同意本次管理费的调整方案”。任何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过未参与投票的业主可以归为同意涨价。这一封意见征询函明显违法,甚至违反了祈福新村业主委员会自己制定的《议事规则》。祈福新村寄出的这封明显违法的《意见征询函》不能认定为是召开了一次合法有效的业主大会

  2、参与人数未达到双过半要求。2014年5月8日,由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祈福新村管理费调整方案意见征询函统计情况》内容如下:祈福新村业主委会员共发出意见征询函33962份,至2014年4月29日止,回收业主意见函14363份。以上证据证明:已参与投票的业主,明显未达到双过半的要求。: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再根据《新华字典》对“参加”一词的解释为:1、交加。2、加入某种组织或某种活动。3。犹提出,表示。因此,只有加入了某种活动才能认定为“参加”。采用平信的寄出《意见征询函》没有任何回执,由于祈福新村小区内,大部分为出租房屋,没有回执根本无法知晓业主本人是否已经收到了《意见征询函》,无法知晓未投票的业主是因为已经收到了而弃权,或是根本就没有收到。因此不能以邮寄了平信就认定为全体业主都参与了投票,因此按照收回的表决票可明显看出,参加的业主未达到法律要求的“双过半”的条件。

  3、违规拉票。既然已经邮寄了平信,祈福物业仍然安排保安上门派票,造成重复派票。并且就保安上门派票、违规拉票、不同意涨价就不给选票的违法行为,。

  4、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见证唱票,不能认定为议事规则程序合法。:“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就该次业主大会的召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履行职责,并没有提出不当之处,故该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应合法有效。而按照祈福新村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证据:2014年5月8日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分局(现为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道办、祈福新村社区居委会的共同监督下进行了开箱统计工作。但开箱统计结果并没有以上单位的公章,仅为个人签名。无论其是单位还是个人名义出现或签名,不能证明召开业主大会程序合法,亦不能证明业委会所作的决定是合法的。恰恰相反,正因为部分政府部门在接到业主投诉祈福新村业委会在召开业主大会及表决事项进行表决投票时的大量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不加制止和主动作为,已被业主行政诉讼其行政不作为,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中。

  5、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认为涨价程序合法。、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函咨询。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回复内容:“二、关于我分局‘是否知道该小区在2014年4月期间就管理费调整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该次业主大会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情况如何?该次管理费调整是否有备案?’等问题,我分局知道该小区就调整物业服务费事项召开过业主大会。至于该次管理费调整是否备案的问题,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无要求小区物业服务费调整事项需到我分局备案。”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复函内容:“三、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因部分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召开的部分事实存在明显争议,我局客观上难以查明争议事实,。由此可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认定为此次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实乃荒谬!

  6、《议事规则》违法!祈福新村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事规则》未有经过业主大会投票通过。:“祈福新村业委会提供其于2010年已经过召开业主大会通过的《祈福新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已在相关部门备案登记”。一、在相关部门是否备案登记,不是判定是否合法的条件。二、是否合法应看该议事规则是否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而祈福新村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只有表决结果,没有表决的具体票数情况。不能认定为该规则已于2010年首次业主大会通过。


二、

  1、。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包含:召开公示、投票、唱票、结果公示等流程。而2014年祈福新村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3月22日做出决议。2014年4月3日向全体业主发出《意见征询函》。2014年5月6日向小区业主发出《通告》,主要内容是定于2014年5月8日下午进行开箱计票工作。2014年5月8日进行公开计票。并于同日公布《统计情况》并公示。2014年6月1日起实施涨价。由此可看出,业主大会的召开,应为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5月31日。其召开的过程中,《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3月13日公布、5月1日正式生效。因此,2014年5月1日之后的业主大会部分应遵循《广东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30日以上,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以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而祈福新村业主委员会仅对投票结果进行公示,且不包含物业面积投票情况。明显业主大会的召开流程违法。

  2、针对“上述调价决定有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问题。,也符合于2014年5月1日起实行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约定的,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不得计入表决的多数票”。,写到:“沈鹤认为该程序不符合《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但该办法于2014年5月1日起事实,而该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则在该办法实施之前,故本院对沈鹤该意见不予采纳”。,认为该《办法》在业主大会召开之前实施不予采纳,一而又依照该《办法》认为“议事规则应当约定未参与表决的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这种双重标准明显有失公平。

  3、我方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以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我方认为:物业费涨价,是涉及到祈福新村全体业主重大利益的事件,不应当适用于“未参与表决的业主是否归为已表决的多数票由议事规则决定”的条款。


  综上,被上诉人2014年5月8日关于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决定程序严重违法,严重违反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本案,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2014年5月关于决定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决定。2、由祈福新村业委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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