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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字典 纠纷案是一堂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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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字典”纠纷案落槌,

—— 捍卫“新华字典”之名

《新华字典》在无数中国人心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具有“国典”之名。伴随知识服务的兴起,众多出版企业纷纷打造各种平台。2017年6月份,商务印书馆的“新华字典APP”上线后,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户下载。这本最初只有巴掌大的辞书,在触网后华丽变身的同时,却因“新华字典”是未注册驰名商标还是通用名称而引发纠纷。

近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万余元。

商务印书馆诉讨商标权

商务印书馆于1957年出版了第1版《新华字典》,并连续出版至今。其担负这部“国典”持续出版时间之长、发行量之大,是其他带有“新华”字样工具书的出版社所无法比拟的。然而,由于其未注册驰名商标,导致一些出版社擅自生产和销售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华语教学出版社便是涉嫌侵权者之一。


从法律意义上说,商标是维护自身权益最有说服力的武器。也正因如此,“新华字典”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成了“新华字典”纠纷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正如在原被告法庭交锋中,华语教学出版社认为,“新华”没有商标标识性功能,属于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通用词汇,“任何人均无权要求独占使用该辞书通用名称”。

但须厘清的是,“新华字典”具有特定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其中,也包含了相关组织者及编辑的智力劳动付出,因而其应该拥有相应的知识版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还需强调的是,商务印书馆作为“新华字典”未注册商标持有人不仅享有权利,更承担了商标法意义上商标持有人对其提供商品质量的保障义务,及与其驰名商标美誉度相称的传播正确汉语言文字知识的社会责任。尽管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但不是其他出版社侵权的理由。此外,商标管理法规对驰名的未注册商标给予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特别指出,商品使用特有名称,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新华字典”纠纷案,对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的出版市场而言,是一堂普法课。擅自冒用或借用“新华字典”的名义,相关出版商有权追究其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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