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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某门诊部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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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门诊部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

招徕病人案

【案情介绍】

2013年5月9日,市民余女士向某市卫生局投诉,反映不久前被医托骗至某门诊部妇科就医,花费2000多元,后到某公立医院(以下简称A院)复查发现在该门诊部就医上当受骗了,要求查处。2013年5月14日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赴该门诊部检查,管理者黄某、倪某在场,发现该门诊部三楼理疗室中一名李某患者正接受输液。经询问,该患者2013年5月11日在其他医院就诊时,被医托介绍至该门诊部妇科就诊,并在妇科李医生那接受诊治。在场另一名患者彭某,经询问,其2013年5月7日在A院妇科就诊,被医托介绍到该门诊部妇科就诊,也由李医生为其诊治。现场二楼妇科诊室中未见医生,见一件挂在椅背上的白大褂,一黑色挎包,内见李医生身份证等,一正充电的手机,桌上见该门诊部处方及治疗单,当日患者挂号单。很明显李医生已闻讯逃逸。在一楼药房查见患者李某医药费收据2701元,卫生监督员现场调取以上医药费收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在场患者李某、彭某制作询问笔录,对该门诊部开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立即改正。因该门诊部总负责主任黄某、管理者之一倪某均未予承认该门诊部利用医托招徕病人,故认定该门诊部利用医托招徕病人证据不足,拟进一步调查。

2013年6月26日又接市民李先生投诉,称2013年6月24日早上9点左右陪女友到A院妇科就诊,在A院一楼10号挂号窗口处遭遇医托2人。经对李先生(患者男友)电话核实,该门诊部存在利用医托的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的行为基本属实。监督员立即联系A院,请求协助调取2013年6月24日一楼10号挂号窗口处的监控录像,A院反馈:由于10号挂号窗口离摄像头最远,医托的脸部无法看清,已安排保安关注,有情况立即通知。因始终未能抓住医托,确定医托与该门诊部存在利用或雇佣关系尚证据不足,仍待进一步调查取证。

2013年10月28日午,接A院来电,已当场控制两名医托,经初步讯问得知从该院拉病人至该门诊部妇科就医,要求前往调查,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含财务、电脑信息专业人员)分两组,赴A院及该门诊部,对该门诊部总管理者黄某、管理者之一蔡某,患者于某、两名医托邓某、左某,该门诊部妇科秦医生、导医刘某及收费员焦某制作询问笔录,其中患者于某、两名医托,导医刘某及收费员焦某均陈述该门诊部存在医托招徕病人的事实。同时对A院院办蔡王任、保安麻某也陈述门诊部存在医托招徕病人的事实。

经查,该门诊部是一家具有合法资质营利性质的综合性门诊部,法定代表人是郁某;目前存在问题:①2013年5月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期间,涉及“医托”投诉3起②患者反映收费虚高不规范,药物质量不能保证。③医疗文书不规范,私藏患者门诊病历和处方,病人无就医记录。④逃逸李医生资质未确定,涉嫌与医托串通谋取利益。

综上,尽管该门诊部管理者黄某、蔡某、倪某及妇科秦医生未承认,但两名医托,导医刘某、收费员焦某、3名患者及电话联系的投诉人李先生,A院院办蔡主任、保安麻某均陈述该门诊部存在医托招徕病人的事实。依据《某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某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因该门诊部多次因医托被投诉,在市民患者中造成恶劣影响,拟对该门诊部按中档处22000元罚款。同时责令立即改正。2014年1月23日该门诊部法定代表人郁某签署放弃听证及陈述申辩权力。最终于2014年1月29日向该门诊部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2月12日该门诊部自觉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1.亮点。能抓住有限的当地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某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这一法律武器,对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积极的干预和查处是本案的亮点。,。

2.处罚主体认定方面。该门诊部作为多次被市民投诉对象,从投诉人、医托、导医医生、收费员及A院工作人员的大量供述中均可以不争地反映出明显不是某个个人的行为,故认定该门诊部为处罚主体无可辩驳,完全成立,但对该门诊部的工作人员也均应当认定为不同的处罚主体,分案处罚。

3.违法事实认定方面。首先要明确“利用”这个词的定义,新华字典中“利用”一词基本解释:①使事物或人发挥效能。②用手段使人或事物为自己服务。即只要使医托发挥效能,用医托的不正当竞争方法、手段使医托为其(可以是医疗机构、也可以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服务(招徕病人),就认定为利用,本案中尽管该门诊部管理者黄某、蔡某倪某,妇科秦医生未承认,但从其他人员大量旁证,该市卫生局依然认定该门诊部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中,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这桩违法事实成立。

【思考建议】

1.该案中行政管理相对人,即被处罚主体《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名称、法定代表人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不一致,另一些具体涉案人员的身份证明信息应采集确切,有别名、曾用名、昵称、手机通讯录保存俗名的,应通过询问笔录明确确认到人并记载,做到处罚案卷形式内容上严谨一致无疑义。

2.证据方面。本案证据中应对该门诊部管理者之一倪某、有联系方式的投诉人李先生等、该门诊部在职在岗的其他工作人员、有针对性翻查医疗文书中记载的患者等增加询问对象,进一步巩固证据链。

3.在卫生监督工作中可能遇到医师雇佣“医托”的行为,但目前法律、法规对该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没有明确的界定,对该行为的查处也缺乏直接依据。有不同的情形,可能是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利用或雇佣医托的机构行为,也可能是某医师雇佣“医托”的个体行为,两种不同行为责任承担主体的界定不同,还需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角度探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据。

4.本案中涉及的虚高收费不规范,药物质量不能保证;医疗文书不规范,私藏患者门诊病例卡和处方,病人无就医记录等情况应一并予以核查,若存在违法事实,也应一并予以相应处罚。

5.本案在办理中存在一些小瑕疵,如未下达监督意见书及时责令改正等,第一次现场检查既然已发现有李医生身份证,却未注意及时收集证据并对李医生的行医资格进行确认等,如果在细节方面再下点功夫,则案件质量将更加完善。

供稿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卫生监督所

评析专家:余少华、蓝小云

 

附:

某门诊部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

招徕病人案

俞江  苏州市卫生监督所

【案件简介】

2013年5月9日,某市卫生局接市民余女士投诉,反映不久前被医托骗至某门诊部妇科就医,花费2000多元,后到某公立医院(以下简称A院)复查发现在该门诊部就医上当受骗了,要求查处。5月14日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赴该门诊部检查,管理者黄某、倪某在场,发现该门诊部三楼理疗室4中一名李某患者正接受输液,经询问,该患者5月11日在其他医院就诊时,被医托介绍至该门诊部妇科就诊,并在妇科李医生那接受诊治,做了B超、验血等检查及宫颈治疗、输液治疗。在场另一名患者彭某,经询问,其5月7日在A院妇科就诊,被医托介绍到该门诊部妇科就诊,也由李医生为其诊治,接受盆疗、输液等。现场二楼妇科诊室中未见医生,见一件挂在椅背上的白大褂,一黑色挎包,内见李医生身份证、零钱、润唇膏等,一正充电的手机,桌上见一杯温热的绿茶、一副眼镜,该门诊部处方及治疗单,当日患者挂号单,抽屉里见妇科用药的药品名称、规格、单位及售价清单三张。很明显李医生已闻讯逃逸。在一楼药房查见5月11日、12日、14日患者李某医药费收据(四联、治疗费、输液、B超、血尿等检查)2701元,卫生监督员现场调取以上医药费收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在场患者李某、彭某制作询问笔录,对该门诊部开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立即改正。因该门诊部总负责主任黄某、管理者之一倪某均未予承认该门诊部利用医托招徕病人,故认定该门诊部利用医托招徕病人证据不足,拟进一步后续调查。

 6月26日又接市民李先生投诉,称6月24日早上九点左右陪女友到A院妇科就诊,在A院一楼10号挂号窗口处遭遇医托2人,一男一女,均为20多岁,男穿条纹蓝T恤,女扎辫子穿裙。经对李先生(患者男友)电话核实,该门诊部存在利用医托的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的行为基本属实。监督员立即联系A院,请求协助调取6月24日一楼10号挂号窗口处的监控录像,A院反馈:由于10号挂号窗口离摄像头最远,医托的脸部无法看清,已安排保安关注,有情况立即通知。因始终未能抓住医托,确定医托与该门诊部存在利用或雇佣关系尚证据不足,仍待进一步调查取证。

10月28日午,接A院来电,已当场控制两名医托,经初步讯问得知从该院拉病人至该门诊部妇科就医,要求前往调查,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含财务、电脑信息专业人员)分两组,于10月28日、29日、11月26日、12月24日四次分赴A院及该门诊部,对该门诊部总管理者黄某、管理者之一蔡某,对10月28日在场的一名患者于某、两名医托邓某、左某,该门诊部妇科秦医生、导医刘某、收费员焦某制作询问笔录,其中患者于某、两名医托,导医刘某、收费员焦某均陈述该门诊部存在医托招徕病人的事实。同时对A院院办蔡主任、保安麻某也陈述该门诊部存在医托招徕病人的事实。

【案件处理】

该门诊部是一家具有合法资质营利性质的综合性门诊部,法定代表人是郁健某;目前存在问题: 5月9日起至10月28日期间,涉及“医托”投诉3起;(2)患者反映收费虚高不规范,药物质量不能保证;(3)医疗文书不规范,私藏患者门诊病历和处方,病人无就医记录;(4)逃逸李医生资质未确定,涉嫌与医托串通谋取利益。

综上,尽管该门诊部管理者黄某、蔡某、倪某,妇科秦医生未承认,但两名医托,导医刘某、收费员焦某、3名患者及电话联系的投诉人李先生, A院院办蔡主任、保安麻某均陈述该门诊部存在医托招徕病人的事实。

该市卫生局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并于2014年1月13日拟认定该门诊部违反了《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中,不得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依据《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参照《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因该门诊部多次因医托被投诉,在市民患者中造成恶劣影响,拟对该门诊部按中档处22000元罚款。同时责令立即改正。2014年1月23日该门诊部法定代表人郁某签署放弃听证及陈述申辩权力。最终于2014年1月29日向该门诊部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月12日该门诊部自觉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案有以下几点值得探讨:

一、亮点。

能抓住有限的苏州市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这一法律武器,对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积极的干预和查处,,。

二、处罚主体认定方面。

该门诊部作为多次被市民投诉对象,从投诉人、医托、导医、医生、收费员、A院工作人员的大量供述中均可以不争地反映出明显不是某个个人的个人行为,故认定该门诊部为处罚主体无可辩驳,完全成立,但对该门诊部的工作人员也均应当认定为不同的处罚主体,分案处罚。

三、违法事实认定方面。

首先要明确“利用”这个词的定义,新华字典中“利用”一词基本解释:①使事物或人发挥效能:废物~,~当地的有利条件发展畜牧业。 ②用手段使人或事物为自己服务:互相~。即只要使医托发挥效能,用医托的不正当竞争方法、手段使医托为其(可以是医疗机构、也可以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服务(招徕病人),就认定为利用, 本案中尽管该门诊部管理者黄某、蔡某、倪某,妇科秦医生未承认,但从其他人员大量旁证,该市卫生局依然认定该门诊部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中,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这桩违法事实成立。

四、证据方面。

本案中对大量涉案人员及其他旁证人员进行充分详尽的调查取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使得违法事实确凿固定,同时在现场执法检查时出动了计算机、财会专业人员,检查充分不遗漏证据,也是一个亮点。

五、处罚方面。

罚则中针对相关责任人员也应并罚,本案中应进一步顺藤摸瓜深入调查,挖掘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人员,尤其是第一次检查中逃逸的李医生,应通过市医学人才服务部全国联网进行搜查其执业信息,查明其究竟有没有注册在该门诊部,有没有行医资质或是否妇科执业范围,《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使其认罚并履行处罚,而相关责任的人员可以是一名也可以多名,给予违法行为必要的警示与震慑。

该案有以下几点值得思考:

1、该案中行政管理相对人,即被处罚主体《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名称、法定代表人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不一致,另一些具体涉案人员的身份证明信息应采集确切,有别名、曾用名、昵称、手机通讯录保存俗名的,应通过询问笔录明确确认到人并记载,做到处罚案卷形式内容上严谨一致无疑义;

2、证据方面。

本案证据中应对该门诊部管理者之一倪某、有联系方式的投诉人李先生等、该门诊部在职在岗的其它工作人员、有针对性翻查医疗文书中记载的患者等增加询问对象,进一步巩固证据链。

3、处罚是否得当。

管理者与秦医生的否认,李医生闻讯逃逸不配合检查,给执法取证带来很大困难,但其它证据链比较充分,笔者建议应对此种违法行为既然准备听证,鉴于上述情节,该给予上限3万元处罚,同时将涉案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一并查处。

4、在卫生监督工作中可能遇到医师雇佣"医托"的行为,但目前法律、法规对该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没有明确的界定,对该行为的查处也缺乏直接依据。有不同的情形,可能是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利用或雇佣医托的机构行为,也可能是某医师雇佣"医托"的个体行为,两种不同行为责任承担主体的界定不同,要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角度探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据。笔者认为:对于医师雇佣"医托"的行为应判断是医师的个人行为还是医疗机构的单位行为,以进行相应的归责,而界定该行为的关键在于判断该行为是否是单位自身意志的真实体现。对于医师的个人行为,可以通过《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予以查处;对于单位行为,可以通过《苏州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在医疗机构校验时进行相应处理。

5、本案中涉及到的虚高的收费不规范,药物质量不能保证;医疗文书不规范,私藏患者门诊病例卡和处方,病人无就医记录等情况应一并予以核查,若存在违法事实,也应一并予以相应处罚。

备注本文来源于《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案例评析汇》(2015),转载以供内部学习交流,如若侵权请留言,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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