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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300余万的问题:《新华字典》是通用名称还是未注册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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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同质化泛滥,“情怀”开始大行其道,《新华字典》是大多数人儿时记忆之一。他影响了亿万民众的语言生活,承载了中华文化的语言符号表达,可谓之“国典”。如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高发,《新华字典》也未能幸免。

近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16〕京73民初277号),,,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元。诉讼费34000元,华语教学出版社承担3万元,商务印书馆承担4千元。

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提供了200多个版本的《新华字典》☝


01

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的渊源


《新华字典》是新中国第一部现代汉语字典,也是新中国第一部以白话释义和举例的普及性小型汉语工具书。《新华字典》最初由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副署长叶圣陶牵头,具体由出版总署编审局下属的“新华辞书社”负责编纂,并由人民教育出版社于1953年、1954年出版了两版。随后,由于全国出版社分工调整,根据国家安排,《新华字典》转由商务印书馆负责出版和经营。1957年6月,商务印书馆出版了其第1版《新华字典》(即“商务新1版”)。至今商务印书馆已出版至第11版。

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自2012年起开始出版《新华字典》。。

2016年5月3日,,并与2017年10月20日审理此案,并与2017年12月27日作出了上述判决。

该案主要的争议点是“新华字典是通用名称还是未注册驰名商标。


02

通用名称和未注册驰名商标


通用名称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被普遍使用的某一商品种类的名称。

商标法明确规定,标志中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经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亦随时可以提出无效宣告。

,通用名称包括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两种情况。法定的通用名称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通用名称。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是指相关公众普遍认可和使用的通用名称。

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所谓“未注册驰名商标”,是指商标的使用者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或者尚未来得及注册商标,或者注册申请尚未被核准,但事实上,经过宣传和使用,该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有了很高知名度,为大家认可。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为了弥补我国商标保护体系中原有的不足,遏制“抢注”现象。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表明《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也予以一定程度的保护,对这类商标的保护,遵循的是“使用在先”原则。


03

裁判要点


对此,:

“新华字典”具备商标特征

本案中“新华字典”具有特定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从相关公众对涉案“新华字典”的知晓程度来看,“新华字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从商务印书馆使用“新华字典”持续的时间和销售数量来看,“新华字典”近60年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数亿册,销售量巨大,销售范围非常广泛。从商务印书馆对“新华字典”进行宣传所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来看,“新华字典”已经获得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从“新华字典”受保护的记录来看,“新华字典”已经多次受到保护。

华语出版社因擅自使用《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华字典》(第11版)使用的装潢是对与其功能性无关的构成要素进行了独特的排列组合,形成了能够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整体形象,经过商务印书馆长期的宣传和经营,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上述装潢的整体形象与《新华字典》(第11版)的商品来源联系起来,该装潢所体现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特有性。

华语出版社在与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相同的辞典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装潢设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华语出版社因擅自使用《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书名作为图书的重要组成,与书的内容一样,都是著作权人创作的结晶,理应同等受到版权保护。但从现实来看,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将书名纳入保护范围,因而往往遭到一些人的“合法”侵犯,使得书名权利人蒙受了巨大损失。诚然,这与当前相关法律尚不完善有关,但根本还在于一些单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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