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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案例: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真的不能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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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吴晓军(化名)等人

【案件承办律师】:陈海峰、张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渭南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吴晓军等人系陕西省渭南市XX村村民,2014年11月1日被告渭南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经开区管委会作出《渭南经开区辛市镇XX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简称“征收公告”),该征收公告内容包括:征收期限、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政策依据等相关事项,但未将征收补偿安置问题予以明确。 吴晓军等人的房屋在此次征收公告范围内,征收公告发布后,政府多次找吴晓军等人就补偿问题协商,因政府只承诺一平米补偿几百元,根本无法保障吴晓军等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且连基本生产生活都无法保障,吴晓军等人认为政府补偿极不合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征收房屋。


        ,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万典律所约见了吴晓军等人,经过与律师交谈,吴晓军等人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当日签订了委托协议。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陈海峰律师、张沙律师承办该案件,两位律师接手案件后,经过政府信息公开等调查取证后,认真分析案件事实。律师发现案件中,政府作出征收公告实际侵害到吴晓军等人的实体权利,律师认为该征收公告实为披着公告的征收决定,但并未告知被征收人救济的途径,两位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决定起诉该征收公告。

一审驳回起诉

      吴晓军等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吴晓军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起诉期限在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内,但征收公告本身并不处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没有实质性影响,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以此裁定驳回了吴晓军等人的起诉。

      ,对征收公告是否属于行政行为,认知明显错误。吴晓军在律师的指导下依法提起上诉,明确提出以下法律意见:1、涉案征收公告实质为征收决定,具有可诉性;2、征收公告不仅仅是对当事人进行宣传和公示,而对当事人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3、原审裁定对行政行为认识不当,对于本案征收公告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定性错误。

二审裁定撤销

      ,被上诉人渭南市人民政府答辩称:1、被上诉人渭南市政府不是适格被告;2、经开区成改办、辛市镇人民政府是该次征收实施部门,其主体合法;3、本案所诉公告是对征收上诉人房屋的决定的有关事宜予以公示和宣传,本身并不处分当事人权利义务,对当事人没有实质性影响,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4、上诉人的起诉期限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征收公告所载内容涉及房屋征收的时间、范围等,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作出如下裁定:

     1、;

      2、。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律师说法:

     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是否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要根据征收公告的内容予以判断,本案征收公告内容包含:征收期限、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政策依据等相关事项,属于以公告的形式作出的征收决定,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本案征收公告并未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因此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1条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经开区管委会是渭南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经开区管委会作出的征收公告应视为渭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由渭南市人民政府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适格。

万典简介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系专业化、规模化土地拆迁领域的律师团队,、裁决、调查、,作为弱势群体的代理团队,凭借法律与智慧无数次将强势的行政机关、开发商推上法被告席并运用法律武器成功解决当事人的补偿问题,办理了无数经典案例,其强有力的风格、智慧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业务范围:土地征收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房屋征收纠纷,征地拆迁引发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辩护案件;土地权属争议、承包、流转、出让、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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