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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限起算点不应早于工程债权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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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限起算点

不应早于工程债权支付期限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我们查阅了大量近年来生效的裁判文书后发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在六个月的期限内行使,特别是如何确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问题。下面我们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判例,对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问题的观点进行提炼整理。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一般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工程款债权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尚未届清偿期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工程价款的清偿期届满之前


【司法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终106号“普定县鑫臻酒店有限公司与普定县鑫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中认定:


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虽为2014年3月11日,但根据《纠纷处理协议》的约定,鑫臻房开公司应在普定县住建局收到工程结算报告之日起20天内据实向黑龙江建工集团付完工程余款,在项目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鑫臻房开公司索要工程款。作为工程结算报告的《修正结算报告》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在此之前,黑龙江建工集团不得向鑫臻房开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认为,,系为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实际受偿,在认定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遵循案件的客观事实,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以保证实现该优先权权能。故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黑龙江建工集团于2014年12月22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正确,鑫臻房开公司以案涉工程于2014年3月11日竣工验收,并应从此时开始计算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建纬北京律所诉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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