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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两家出版单位为一本《新华字典》“打架”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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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


商务印书馆创立于1897年,在辞书领域先后出版了《辞源》《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英华大词典》等。商务印书馆称,自1957年至今,其已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全球发行量超过5.67亿册。2016年4月,《新华字典》创下吉尼斯世界纪录,被列为世界上“最受欢迎的字典”和“最畅销的书”。新华字典已经成为公众熟知的字典品牌,构成驰名商标。


商务印书馆表示,华语教学出版社擅自生产和销售实用《新华字典》(全新版)、实用《新华字典》修订版等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且部分字典与商务印书馆在先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特有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造成了严重的市场混淆。


因此,,,禁止其在辞书产品上使用与新华字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商务印书馆各项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40万元。同时,。


针对商务印书馆的诉讼主张,华语教学出版社认为,《新华字典》的编纂属于国家主导的建国初期社会公众汉字扫盲项目,《新华字典》的命名、编纂、出版、发行均由国家推动产生,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人无权要求独占使用该辞书通用名称。此外,不同版次的《新华字典》有不同的编纂者,包括新华辞书社、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等,这些编纂者可视为相应版次《新华字典》的作者,商务印书馆无权就新华字典主张商标权益。


华语教学出版社还认为,“新华”意指“新中国”,本身没有商标标识性功能,属于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通用词汇。另外,相关证据证明,至少有30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种以“新华字典”字样为正书名的辞书类图书。因此,新华字典已成为辞书通用名称,商务印书馆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关于不正当竞争,华语教学出版社指出,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的包装、装潢采用的是普通的上中下结构设计,即上部为书名,中部为版次及商标,下部为出版单位名称,均属于行业内通用装潢设计,不具有显著性及独创性;其早在2006年就开始在系列图书上采用了上下双色的装潢设计,并未抄袭《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设计。


据了解,该案将择期宣判。(周南)


背景与观点


近日,商务印书馆与华语教学出版社之间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广受关注,笔者在这里小议“新华字典”的权利归属问题。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鉴于此,“新华字典”满足注册成商标的条件。与之相仿,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新华字典”满足成为具备著作权的作品的条件。那么,到底谁才享有“新华字典”的商标权和著作权呢?


《新华字典》是我国著名的小型汉语语文辞书,1953年10月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第一版。它是在我国著名教育家叶圣陶先生的领导下,由著名语言学家、北京大学原副校长魏建功教授主持编写,新华辞书社编纂的。此后,商务印书馆出版了多个修订本和重排本。据了解,《新华字典》第一版的编写组共有14人,包括魏建功、萧家霖、孔凡均、李九魁等。在百废待兴的年代,《新华字典》的编纂被视为重建新的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规范现代汉语的职责,也要担当汉字扫盲的任务。


结合上述背景,笔者认为《新华字典》的编纂、修订、出版是在国家的指导下完成的,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包括商标权与著作权在内都不属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而是属于国家。因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将与“新华字典”相关的权利据为自有,且不能以是通用名称为由任意出版和发行。(杨成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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