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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行政法视角(二):两个“消失”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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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一部分,简要分析雷洋案存在的行政强制措施。要审查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在当今诉讼法体系下,必不可少的便是行政诉讼。但是本案到目前为止没有传出行政诉讼的消息,在如此强度的关注下,想必是受害人家属没有提出。由于我们的法治理念及历史传统的众多因素,行政诉讼还不能广为被大家接受。。我相信随着依法治国的发展,行政诉讼的便民性及对行政机关产生的监督与制约效力,行政诉讼会逐渐的“繁荣”起来,一些“消失”的被告不会再被逃掉。

一、便捷的行政诉讼,让被告不容易再“消失”

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行政诉讼制度越来越完善,体现出其在不同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便捷性、参与性,下面简要介绍几种:

1、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简言之就是符合条件的起诉,应该登记立案。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也应该接受起诉状并出具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人民法院起诉实施立案登记制。应该说该制度的确立从行政诉讼领域开始的。在201411月修订颁布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这一制度。新法实施后,行政诉讼的立案有了极大的改观。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确立,201541日,,《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使得由行政诉讼中改革带来的立案登记制全面普及。

目前来看,该制度最大的收益还是行政诉讼领域,起诉者不再被立案法庭刁难,不再被没有理由的驳回,不再被拒不收材料困惑,该制度实施后在行政诉讼上带来了极大的改变。因为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及证据规则上,没有民事诉讼繁杂,只要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都可以去提起诉讼。应该说该规则的确立,凸显了国家通过行政诉讼监督行政行为的决心。我们相信有这份决心在,有依法治国理念的推进,有制度的完善和保障,行政诉讼中为人们所担心、困惑的问题都会得到解决。

2、行政机关单方的举证义务。

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是由作出行政极为的行政机关举证其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可以提出证明违法的证据,原告不提出也不免除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则,对比民事诉讼的证据的纷杂,非常有利于行政诉讼的原告。另外,行政机关在举证的期限等还存在一些明确的规定,例如收到诉状15日内的提交证据等,都是非常有利于原告的。

3、简单的诉讼费

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诉讼费,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简单、简约,容易承受。

以上三种制度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的便捷性。

二、雷洋案中的行政诉讼分析。

,至今没有提及行政诉讼(或许有但我们没有知晓)。从通报及广为传播的案情来看,依照笔者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与经验,还是有一些可以分析的地方的。雷洋案中至少有两个行政行为应该被审查,一个是实施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该行为是对雷洋直接发生的行政行为,并直接导致结果的发生。另外一个便是接到群众报警后110的处警行为,该行为是不明群众发现雷洋案现场后,向110 报警,而有110警员处警的行为。第一个行政行为容易被发现,如果选择起诉,第一个是很容易被提起的。对第二个行政行为可能很容易不忽略,但是笔者认为,第二个行为的审查,对一些事实的查清是很有帮助的。下面从行政诉讼的一般角度分析之。

(一)行政强制行为的诉讼。

按照通报的情况来看,该案是举报抓嫖,然后出警调查,然后盘查,然后实施强制行为。从法律依据上来看,属于履行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为。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显然,嫖娼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打击嫖娼行为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那么本案警员实施的就不是个人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至少应该提交的证据:

1、群众举报的受理与登记。

举报案件的受理与登记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规定,对举报案件,应该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本案中,公安机关的通报说是有举报有人嫖娼,鉴于北京群众的强大力量,这种事情是很正常的。在法庭面前,公安机关的这一主张,必须拿出证据也就是受案登记材料。这组证据,既能证明出警的合法性又能证明警务人员的公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这里包含众多内容,但对公安机关来说很难证明,公安机关的执法记录仪据说被摔坏,那么如何执法人员的资格问题,出示执法证件程序,现场笔录的制作,如何证明是否出现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形,如何证明使用警械的合法性这些问题,对公安机关来说都是很难证明的。当然了可能会有一些想不到的证据出现,例如人证。雷洋和这次抓嫖行为的关联性也需要证明。警方的通报的是抓嫖行为,但对雷洋却是在外面进行盘查发生的。因此,案情中后来出现的卖淫女的证明,甚至还有精液等证据,但这些都是案发后出来的证据,对雷阳实施强制行为时是没有这方面的内容的。笔者相信如果发生行政诉讼,这一点公安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是很难证明的。

对这个案子的诉讼,需要区分一下本案虽然是在实施治安管理行为中发生,但并没有后续的治安处罚行为。因此,本案的起诉不是对治安处罚的起诉,而是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起诉。这也是《行政强制法》赋予的法定权利。《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110处警行为之诉。

为什么说这个案子重要,因为我们关心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个案子中获得一些线索。110处警之后,对报警时间,到达时间,到达后发现了什么,面对这个问题是如何处理的等等,这些问题都应该有记录。或者说这些处警人员都是上一个案件的证据了。如果说实施强制行为的是便衣民警,那么110处警是着装正式的,具有明显的警察标识。这时候青年雷洋对五个执法便衣的身份有没有提出异议?即便是有,也应该能够查明了。那么这种情况下雷洋的行为或者身体表现是怎么样的?110处警人员是在什么情况下离开的?这些事实本来对前一个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具有查明作用。在正式的110处警情况下,发生了这种事情,110处警采取什么措施,其处警的合法性是必须审查的,它应该对处警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证明。

如果事发后及时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在15天内举证。那么案件的证据也许在一个月内就固定下来了。事情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当事人家属并没有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深入下去,而是走了刑事控诉程序,肯定有自己的选择。但从举证的角度讲,时间这么长了,对家属其实是不利的,现在的调查程序当事人无法介入是很大的弊端,会出现什么证据,只能等刑事案件的庭审了,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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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涛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与复议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特别是对政府机关各类行政处罚、行政决定的诉讼有丰富的经验,善于利用综合性手段解决问题。

联系电话:1531312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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