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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通解码】从商标角度保护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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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号与商标的异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第三条规定,“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即企业名称是由行政区划+商号+行业+组织形式。如: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企业名称与商标都是商业标识,都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从表面上看,企业名称是区分商业主体的,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但从知识产权角度讲,企业名称和商标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的。企业名称中含有知识产权意义的、有商业附加值的部分只有商号,这也是企业名称中的最有显著性特征的部分。商号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用于区别其他商事主体的特定名称,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它隐含在企业名称权制度中,与商标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由不同的法律调整。他人注册商标在先,并不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禁止条件;而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畴也未括及商标领域。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商号权具有精神财产属性,商号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的相同营业范围里具有排他性和专有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还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二、从商标的角度保护商号的权利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商号与商标都在市场中起到区分作用的重要标志,但是,分属与不同的法律领域,目前国内商号的保护明显薄弱。

  商号的保护主要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商号的登记时按照行政区划来区分,即不同的行政区划可以有相同的商号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属于事后保护,即出现侵害情况后的补救措施。

  商标的保护是属于《商标法》,注册商标在中国范围内享有该注册类别的专用权,即事先的强权保护,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可以跨类保护。从上部分分析中,可以看到,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成或上述要素的组合,而商号只能是文字,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把商号当作文字商标进行注册,用《商标法》进行事前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日益显著,市场中将他人商号抢注成商标的现象日益显著,那么针对这种情况,除了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诉讼的途径,还能有什么其他的方法来保护我们的商号权利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中规定,本条所指在先权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

  根据该条的规定,出现商号被抢注的情况,可以通过商标异议、争议的行政途径进行解决。

  三、综述

  由于目前我国没有法律对商号进行直接保护,对于企业息息相关的商号,笔者建议从商标角度进行保护。将商号直接注册成商标,如果出现抢注该商标的现象,应及时提起商标异议与争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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