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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征地胜诉判决:县政府“偷天换日”搞公开,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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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先生是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的农民,2006年,他在村内的合法承包地被征收。由于一直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补偿,孔先生等村民慕名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委托史西宁律师作代理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分析了孔先生的案件资料后,史律师认为根据国发[2004]第28号文件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土地部门在征地过程中应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向被征地农民告知,对拟征地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相关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遂为证实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在征地审批过程中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上报审批的合法性,史律师指导孔先生于2016年4月24日向平阳县国土资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2004年后征地报批材料不再使用《征地情况调查表》,而使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的政府文件或法律依据。

  5月12日孔先生收到了平阳县国土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该答复不禁让人一头雾水,因其中载明2004年以后不再使用土地调查情况表的政策依据正是国发[2004]第28号文件第十四条,并告知孔先生可通过网络搜索查阅该文件。史律师看到该答复后认为国发[2004]第28号文件并未规定2004年后征地报批材料可以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替代《征地情况调查表》,反而要求征地部门健全征地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等权益。因平阳县国土局的答复不合法,史律师便为当事人起草了诉状,为获得合理的说法,亦为证实此次征地的合法性,于2016年6月30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平阳县国土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作为被告的平阳县国土局在庭审中自认,浙江省有向征地部门下发《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等征地审批呈报材料参考文件等文件,由此可见其为故意不公开。史律师认为,既然有文件却不公开,那么就该证明相关文件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但是国土局的答复既没有涉及这些文件,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文件属不予公开的情形,则信息公开答复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平阳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史律师的观点,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查询方式告知不明确,亦属不当。据此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年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附:浙江省平阳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撤销信息公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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