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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再注册后标签使用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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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咨询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再注册后标签使用问题的函(内食药监食生〔2016〕298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原《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对于变更或再注册已批准的产品,除因安全性问题国家发布明确规定要求进行注册变更的情况外,申请人应当在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后严格按照新批准证书内容组织生产,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此复。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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