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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拆迁胜诉判决:政府占地新办法,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能否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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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先生在四川省广安市某区B办事处北路合法拥有一处住房和两处商业用房,2014年其房屋所属片区面临拆迁。因被迫与拆迁人签订城市拆迁产权置换安置协议书,并上交了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杜先生委托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李吏民律师。但杜先生没想到的是,广安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9日在《广安日报》发布公告,对杜先生上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注销。之前的事杜先生还来不及反应又出现了新麻烦,但这让杜先生更坚定了寻求律师帮助的信心。

。李律师认为市政府公告注销行为没有通知杜先生、没有听取杜先生的意见,更没有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此次的注销行为程序和实体均违法,严重侵害了杜先生的土地使用权。但与政府对抗从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复议维持之后,。,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庭审过程中,广安市政府提出,拟注销公告,是注销登记前的过程性行为,未对杜先生产生实际影响,但是李律师认为该说法并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应该是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在本案中,广安市政府对杜先生的三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进行了公告注销,其虽未在土地登记簿上进行注销登记,但是其以登报公告的形式对社会进行公示,并未声明仅仅是不直接生效的拟注销行为,且复议机关在复议决定书中认定广安市政府的“注销行为合法”,故涉诉公告当然会产生杜先生的三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载明的权利已被注销的认识。在此前提下,杜先生的权利义务必然受到影响。

,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证明杜先生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遂作出判决:一、;二、。

  【法条链接】

  《土地登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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