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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5期】 “儿童”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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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六月一日,是小朋友最高兴的节日。小朋友们能度过如此愉快的节日,离不开社会大家庭的关爱,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在我国,有关有关儿童的法律就有三十余部。那么,这些法律是如何界定的“儿童”呢?下面简要的给大家说一说。

1990,成为了第105个签约国。该公约中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该公约和核心精神就是维护青少年儿童的社会权利主体地位,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因各国情况不同,对少年年龄未予统一界定,但确立了保护青少年的原则,对触犯法律的少年给予有效、公理、合乎人道的处理。

而我国的法律在涉及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会有“儿童”的概念,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猥亵儿童罪,第二百四十条之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一条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此外一般以未成年人为法律概念界定行为。如《治安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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