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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背后的法与理 | 城检微刊第7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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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洋案出结果了

北京检方对邢某某等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做酌定不起诉决定,再次吸引公众的关注。对于网络上的铺天盖地的信息,需要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独立的判断,怀疑并审视任何信息与观念,但怀疑一切不是否定一切,而是分析案件背后的法律和理念的来龙去脉

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7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中就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

对于邢某某等五人行为的定性应该便是基于以上两个条文。

疑惑:?

其实二者具有一定相似性,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而增设的罪名。

从客观方面来讲,:一是超越职权,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即行为人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处理公务。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履行法定职务;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敷衍塞责。

从主观方面来讲,,、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玩忽职守罪是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或者应当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那么从公布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看,邢某某等人应当没有希望或者放任雷洋死亡的故意,毕竟双方曾毫无任何利害纠纷,只是单纯的一次执法行为。因此检方应当是认定邢某某等人在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雷洋的死亡,没有采取及时的医院救治导致雷洋死亡,因此以玩忽职守罪定性。

什么是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属于不起诉的一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其中的“依照刑法规定”的根据是《刑法》第37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疑惑:为什么明明犯罪还因犯罪情节轻微做不起诉?

的确,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犯罪行为往往具有情节严重的规定。在玩忽职守罪中,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甚至导致1人死亡的情形,这难道情节还不严重吗?的确很严重,这正是定罪的原因。但真正判断一个犯罪情节是否轻微, 应该结合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综合评定。

定罪和量刑是刑事诉讼法的两个重要环节,在定罪之后,还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动机、后果等来判定其量刑情节是否轻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 2款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是量刑情节而不是定罪情节,在确定邢某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以后,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其罪责轻重,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来判断是否符合酌定不起诉。

在本案中,对于邢某某等人的量刑情节考量大概基于几点考虑:一是民警是根据上级统一安排去执行公务而开展的执法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案件;二是雷洋的暴力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与邢某某等人不当的职务行为等原因共同导致了雷洋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并且民警的执法强度的升级与雷洋的反抗有着直接关系;三是民警在事后将雷洋送往医院救治的行为;四是考虑处罚必要性,即综合考虑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不启用刑罚是否能够达到教育、威慑的作用。

解释了这多么,笔者的目的很简单,就是基于现有司法机关公开的信息,尝试着去理解作出该决定的考量。夏洛克·福尔摩斯说过:当你排除了所有的不可能,无论剩下的是什么,即使是不可能也一定是真相。

让真理越辩越明,让真相越辨越清。(来源:杯中窥法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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