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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华语出版社被判侵犯”新华字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浅析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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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判令被告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万余元。至此,持续近一年半的“新华字典”商标权纠纷案暂告一段落。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判决书中,。,“新华字典”具有特定的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能够发挥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

另外,“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从相关公众对涉案“新华字典”的知晓程度来看,“新华字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从商务印书馆使用“新华字典”持续的时间和销售数量来看,“新华字典”近60年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数亿册,销售量巨大,销售范围非常广泛。从商务印书馆对“新华字典”进行宣传所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来看,“新华字典”已经获得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从“新华字典”受保护的记录来看,“新华字典”已经多次受到保护。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新华字典”作为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会破坏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不会损害知识的传播。《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权本身即为对商标独占使用的权利,这种独占使用针对的是商标本身,而非商标所附着的商品。故,即便给予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给予的仅为独占使用“新华字典”商标的权利而非出版相关辞书的专有权,不会因此直接造成辞书行业所谓的垄断,更不会因此破坏辞书市场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新华字典”作为商标,其商誉亦与其内容紧密相连,商务印书馆作为“新华字典”未注册商标持有人不仅享有权利,更承担了《商标法》意义上商标持有人对其提供商品质量的保障义务及与其驰名商标美誉度相称的传播正确汉语言文字知识的社会责任。将“新华字典”作为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仅是对于之前商务印书馆在经营“新华字典”辞书商品中所产生的商誉给予保护,更是通过商标授予的方式使其承担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因此,“新华字典”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会破坏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损害知识的传播。

综上认定了华语出版社侵犯商务印书馆“新华书店”的未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结合市场财务报告等证据及侵权人主观恶意综合认定赔偿金额300万元。

那么,驰名商标如何认定?未注册的商标如何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由于我国是商标注册制国家,未注册商标若要得到《商标法》的保护应该满足《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2010年左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并借此机会对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了商标权注册及保护,但由于市场主体的数量巨大,目前仍有大量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存在。一旦遭到侵权,,这一问题不得不引品牌管理人起重视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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