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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开发商自持房期限为5年”系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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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自持房期限为5年”系误读


在“限房价、竞地价”地块上建起来的住房,开发商自持期限仅有5年?从前天开始,市住建委就《本市“限房价、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不过,却传出来“5年自持期限”的消息。昨天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该消息系误读。按照目前征求意见稿中披露的信息,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的年限是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即拟为70年。

开发商自持住房期限为70年

从未有过“5年期限”一说

一周多前,海淀永丰和大兴黄村的4宗“限房价、竞地价”试点地块正式成交,均以开发商自持100%面积落幕。未来,这4宗土地将为北京房屋租赁市场带来大批全新房源。

按照市规划国土委发布的此类土地竞买原则,这4宗地块均设定合理土地上限价格,当竞买报价达到合理土地上限价格时,则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在此价格基础上,通过现场竞报企业自持商品住房面积的方式确定竞得人。当投报商品住房面积比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投报为100%时,则转入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方案投报程序。

出让结果显示,4宗地块的住宅部分开发商自持面积均投报至100%,全部企业自持,没有可销售的商品住房。此前补充公告对此也有说明,这批由企业自持的商品住房将全部作为租赁住房,不得销售。而从前天市住建委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业内专家解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因此试点项目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的持有年限也应为70年,且全部用于租赁。从未有过“5年期限”一说。

而4宗地块的出让补充公告中所提到的“试点地块将来销售的商品住房,自取得分户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后5年内不得出售”,这是指如果在出让过程中没有达到企业100%自持,有部分可销售的商品住房,为防止短期转卖获利,要求购房家庭购买这部分住房后,持有五年方可再上市销售,而非开发商自持商品住房的持有年限。

持有期间,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其自持商品住房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住房产权转让的,须经属地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住房规划用途,应继续用于出租。【信息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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