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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团队不欢而散系列:从张靓颖冯轲八卦一窥创业团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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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是响应国家号召,也许是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我国的创业薪火正旺。盛况之下,创业青年们对于这种游戏的高风险往往缺乏应有的关注,正如很多针对初创企业风险分析文章所分析的那样,实际上创始人之间的不欢而散恰恰是创业游戏最大的风险点。这些风险不仅出现在草根创业青年团队,同样也适用于各种身份的创业团队。比如近期出现了不少社会名人为首的创业团队也纷纷发生了各种类别的“不欢而散”。

 

今天就先说最近一周被炒到热火朝天的“靓轲团队”正处于什么样的困境以及对这个团队如何继续健康发展开些脑洞。

 



无论是娱乐圈资深评论也好,法律专家也好,都已经对于“靓轲团队”目前的事实发表了各方面的意见,相信他们都基于充分的调查和经验,我们尊重他们的结论。我们在这些高人总结出的基本信息的基础上,结合一些自己的调查,按照“公司现状”——“核心争议点”——“有意思的问题”——以及“对创业团队未来发展的建议”的顺序来梳理。

 

一、公司现状

 “靓轲团队”形成于2014年底,根据【北京企业信用网】的公开信息显示,截至目前“靓轲团队”的企业结构图如下:




1.1 创业团队基本情况是:


靓同学是创业企业的核心资产,轲是创业团队的核心管理人员。二人在创业过程中彼此逐渐产生好感,但截至目前尚未结婚。

 

1.2 从表面来看,上图体现了什么?


(1)靓同学目前的处境似乎还可以,目前靓同学持有上层公司40%股权,如果靓同学的事业发展不错,且轲同学能够善意管理企业,则下面的各级子公司的运作产生收益,靓同学都可以拿到不错的分红比例,而且自己不需要操心公司运作事宜。


(2)轲同学目前持股一级公司60%股权,且担任一级公司执行董事,因此轲同学可以完全控制下设全部二级公司的全部运营决策

 

1.3 脑洞稍开,上图意味着什么?


(1) 轲同学大权在握。由于轲同学持有一级公司60%股权,因此能够决定是否向其他股东分红。下设二级公司的业务经营完全由轲同学控制。


(2)靓同学在创业企业中的投资份额被锁定。40%股份虽然不少,但由于没有超过50%,因此处在一个锁入、锁出的尴尬境地。

一方面,靓同学想转让出资的,不仅需要经过轲同学放弃优先购买权,而且需要有接盘人;另一方面,靓同学如果想对创业企业增资,也需要经过轲同学的同意。

同时,如果靓同学自己的经纪关系锁定在二级“演艺公司”,那么“另起炉灶”也将面临违反《经纪合约》的违约责任风险。这就比较尴尬了。初创企业通常无法给核心人员提供较高的工资报酬,如果一级公司长期不分红,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将发生动摇。

 

二、“靓轲团队”的核心争议点是什么



图片来源于公众号:超高能E姐


从公布的各方消息来看,靓轲团队的核心争议在于公司前任股东桂同学(靓同学的母亲)主张其股权被错误转让给了轲同学。这是怎么回事?

 

公开信息显示,一级公司在2014年8月,公司注册资本有所增长,另于2014年11月发生了股权变更,桂同学离开了创业公司。根据桂同学的声明,其股权被错转(骗)给了轲同学。

 

由于股权转让需要在工商机关进行备案,流程上会要求公司提供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书面证明和书面《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桂同学所谓的“错转”是法律效力上的错转,则常见情况有“模仿签字”、“疏忽大意误签”以及“在胁迫下的签字”。由于桂同学目前撤诉,至于到底是哪种情况我们也许将永远无从得知了。

 

三、有哪些有意思的问题需要关注

资料来源于【北京企业信用网】


我们发现在全部二级公司中,有一家科技公司在上个月被注销了。由于这个时间点比较敏感,因此值得稍微一提。


公司注销之后所有既往经营产生的债权债务也将不复存在,这并不难理解。但是有几个问题却可能至关重要:

(1)  为什么在这个时间点注销?

(2)  这家公司在运营期间到底做过什么?

(3)  在注销期间对外清偿了多少债务?

(4)  注销之后有多少余款?如何处理?

 

从《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来看,注销过程中公司需要首先还清全部未清偿的外债、未缴纳的税款以及员工工资,并由股东取得剩余财产。虽然靓同学是一级公司的股东,但却无权直接取得二级技术公司的剩余财产,这些剩余财产将留存在一级公司中。同时,二级公司既往运营的全部文件也将由其一级公司作为母公司保存,未经轲同学同意,靓同学无法获悉。如果脑洞大开,这家二级科技公司其实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死无对证”了。

 

四、说了以上一些分析和发现后,再对“靓轲团队”的未来发展说一些建议。

 


图片来源于http://zibo.dzwww.com/yl/201610/t20161009_14994195.htm


假设1:轲同学与靓同学保持合作关系(非婚姻关系)


目前桂同学已经撤诉,希望这场风波也能够逐渐平息。如果珂同学与靓同学继续保持目前的合作关系(非婚姻关系),那么如前所述,靓同学在对公司管理和财产分配权方面处在比较被动的地位。当然,创业成员各有分工本是常态,那么作为制衡,靓同学应当适当提高自身的独立性,比如要求提高自己在创业公司中的薪酬待遇,另外应考虑自己作为艺人能够以较为可控的成本随时脱离目前系列企业,总之不要将自己完全绑死在这个创业团队中,以避免当创业团队关系恶化时,自己无法脱离,导致自己的创业激情减退。

 

假设2:如果轲同学能够与靓同学喜结连理


那么根据《婚姻法》对于婚后财产的规定,二位创业青年将共同组成家庭,继续运营管理创业企业,并且一级公司所产生的收益将作为婚后共同财产由夫妻二人共有

顺带一提,从目前的判决来看,,将推定为投资人与企业资产混同,对外运营产生的负债将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未保险起见,可以考虑引入第三名股东,占小股份,以避免这种情况。具体也可参见我们先前的文章《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运用》

 

那么,以上那种方式更好呢?

 

在此我们希望能够做一个系列,借社会名人的关注度,将这些具有普适性的问题进行梳理,权当为茶余饭后的谈资补充一些边角料。

叶律素 Chlorophyllaw
“愿每一个知识都能在传递中有好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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